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9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9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94号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局长。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施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向申请人送达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故申请人不服:一、陈某、杨某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对申请人辱骂、殴打;二、申请人根本没有和杨某的妻子发生争吵,起因是陈某与申请人争吵,且陈某、杨某到场后申请人与陈某没有再争吵。杨某的行为根本不是拉架,而是把申请人抓过去,压在餐桌下面打,且将申请人头部往餐桌上撞,造成申请人面部、右肩、右手腕多处重伤,还把申请人衣服抓烂了,杨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三、处理严重丧失公正,没有人性和道义。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17日21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东池巷266号兰桂香都小区,因其岳母涂某生病治疗、赡养问题,申请人与家人发生争吵,其与陈某争吵时,陈某的丈夫杨某为防止双方打架,便上前用手拉住申请人的手,把申请人拉开,后申请人倒地。经调查,杨某拉扯申请人是为了防止其与陈某发生打架,其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杨某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及自述,陈某1、唐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杨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没有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晚,在涂某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兰桂香都小区10栋7单元4-1出租房中,涂某三女儿陈某、三女婿施某即申请人、四女儿陈某3在照顾患病母亲涂某过程中,申请人与陈某发生争吵,其间涂某六女儿陈某7来到该出租房中,见双方争吵陈某7遂打电话告诉二姐陈某3、五姐陈某4及二姐陈某5儿子唐某等,让他们过来劝一下。唐某及妻子陈某6、陈某5及丈夫唐某2、陈某4及丈夫杨某即第三人先后来到该出租房中,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接触产生纠纷,陈某6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2022年9月18日15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昨天报警的,要求处理打他的人。民警了解,其昨天晚上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东池巷266号兰桂香都小区10栋7单元4-1房间里,因岳母涂某生病治疗赡养问题,其与家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报警称其五妹夫杨某打了他,导致手臂受伤。已接受申请人的自述材料。”同日15时18分申请人进行受案登记。
2022年9月30日,办案民警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第三人陈述,2022年9月17日21时许,第三人当时正在东城丽景小区内,接到其妻子陈某4的六妹陈某7的电话,在电话中陈某7说四姐陈某和三姐夫施某即申请人在第三人岳母涂某的出租房内吵的很凶,喊第三人去劝一下,还喊第三人妻子陈某4也一起去。第三人挂断电话后就给陈某4打电话说这个事情,陈某4就说去,第三人和陈某4一起来到兰桂香都小区10栋7单元4-1其岳母涂某的出租房中,进入屋内就看见其二姐陈某5、二姐夫唐某2、二姐的儿子唐某、儿媳妇陈某6、三姐陈某6、三姐夫施某即申请人、四姐陈某、六妹陈某7还有岳母涂某都在客厅坐着。第三人看见大家都在劝申请人,叫申请人不要管涂某治疗的事情,申请人不同意,说不管不得行。陈某4到了后就找陈某了解情况,第三人在一边没有说话。陈某4了解完情况后,就站起来质问申请人为什么要骂她们几姊妹,申请人站起来对陈某4指指点点,第三人怕申请人要打陈某4,就走到申请人隔了一张桌子的位置,用右手拉了申请人的手一下,具体是哪个手第三人记不清楚了,申请人就一下子坐在地上,并叫陈某6报警,过了一会儿申请人自己起来了,双方没有再发生拉扯和争吵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2022年10月12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陈述,2022年9月17日21时许,第三人当时和其妻子陈某4在客厅一直在骂申请人,申请人当时在客厅的餐桌上吃饭就没有管他们。陈某4骂了申请人很久,中间申请人听到陈某4说要发动每个人都来打申请人耳光,申请人就解释了一句,说让他们搞清楚,到底是谁在骂人,争吵是谁先开始。第三人听到申请人的这句话后就立即冲过来用手抓住申请人的衣领附近的衣服,然后用力一拉,把申请人穿的短袖T恤衫左边胸门口的口袋抓烂了,衣服被抓烂后第三人接着又用手抓住申请人的右手手腕往第三人自己的方向拉,把申请人拉到第三人的面前,然后第三人又用手按住申请人的头部往桌子上撞,导致申请人的头部撞到了桌子上,申请人当时就懵了,就倒在地上,当时感觉右边肩部疼的厉害,在地上躺了20多分钟才缓解过来,申请人缓解疼痛后就叫其妻子陈某6报警了,后面就没人打我了。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妻子陈某6向办案民警提交了申请人伤情照片(共6页计22张照片)。2022年10月17日,经批准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10月20日,办案民警对第三人进行了再次询问。第三人陈述,第三人回去后又仔细回想了一下当时的情况,想起来了第三人是用右手拉的申请人的右手使申请人倒地。
调查期间,办案民警还对陈某、陈某6、陈某7、唐某、陈某5、唐某2、陈某4、陈某6、涂某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妻子陈某6陈述,过了一会儿,二姐的儿子唐某和妻子陈某6、二姐陈某5和丈夫唐某2、五妹陈某4和丈夫杨某即第三人陆续都来了,应该都是六妹陈某7打电话喊起来的。申请人正在吃饭,唐某说申请人没有权利管,陈某6和唐某2见气氛不对,就来劝申请人,陈某4就来质问申请人为什么要骂她,申请人正准备解释的时候,第三人说要打申请人,就冲到申请人的面前,将申请人拖到了餐桌的另一边后又把申请人弄到地下去了,被大家拉开了,就没有打了。第三人妻子陈某4陈述,大家都在和申请人说关于母亲涂某治疗的事情,我就在一旁问陈某今天是怎么回事,陈某说申请人开始就一边给母亲涂某拿药,一边在骂我们几姊妹,当时陈某就和申请人吵起来了,我听了这些后心里就很生气,这时我就站起来质问申请人为什么要骂我们几姊妹,申请人说是陈某先骂的人,我听后心里更生气,就说申请人再骂人今天绝对打你两耳光,申请人听到这句话后就站起来对我指指点点,第三人看见这个情况,怕申请人打人,就赶忙冲到申请人面前,用右手一把拉住申请人的右手,往反方向拉起申请人走了两步,碰到了地板上的板凳,申请人就坐在地上不起来了。陈某陈述:当时是申请人在跟陈某4争执,申请人越说越激动,就从椅子上面站起来,边说边指陈某4,看起来就像申请人要去打陈某4,接着第三人就去把申请人拉开。陈某7陈述:过了一会儿,二姐的儿子唐某和妻子陈某6、二姐陈某5和丈夫唐某2、五姐陈某4和丈夫杨某即第三人陆续都来了,大家都在说申请人,叫申请人说事就说事不要骂人,申请人还是在骂我们几姊妹,五姐陈某4就站起来对申请人说,再骂人就要打申请人的耳光,申请人听到这句话就站起来对陈某4指指点点,看起想打五姐陈某4的样子,第三人看见施某想打人的样子,就走到申请人面前用右手拉了申请人的右手一下,申请人就顺势坐在地上说第三人打了他,就不起来了。唐某陈述:大家都在和申请人说关于外婆涂某治疗的事情,这时陈某4站起来问申请人为什么要骂我这几个姨娘,申请人也站起来对陈某4指指点点,第三人看见这个情况,怕申请人打人,就走到申请人面前用右手拉了申请人的右手一下,拉起申请人碰到了旁边的饭桌,申请人就倒在地上不起来了,后面就报警了,过后你们警察就来了。陈某5陈述:大家都在和申请人说关于母亲涂某治疗的事情,大家说着说着就情绪比较激动了,这时陈某4站起来问申请人说事就说事为什么要骂我及妹妹,申请人也站起来对陈某4指指点点,第三人看见这个情况,怕申请人打人,就走到申请人面前用右手拉申请人的右手想把申请人拉起离陈某4远一点免得打架,拉起申请人碰到了地板上的板凳,申请人就坐在地上不起来了,后面就报警了,过后你们警察就来了。唐某2陈述与陈某5陈述一致。
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第三人。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受案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杨某的询问笔录、施某的询问笔录、陈某、陈某6、陈某7、唐某、陈某5、唐某2、陈某4、陈某6的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接受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综合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看,第三人的妻子陈某4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第三人为防止双方打架,上前制止申请人,用右手拉申请人的右手导致申请人摔倒在地上,第三人无殴打申请人的故意。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称陈某4殴打、辱骂申请人与本案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受案登记;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梁平公(梁山)不罚决字〔202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