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5-08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5-0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3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黄美均,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业主。
申请人毛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作出的建字第50015520220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违法和不当,并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严重违法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对共有物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合法民事权益。1、案涉楼栋增设电梯,系新建建筑物,是在案涉楼栋外墙和消防通道上加装。依据《民法典》第271条、第274条之规定,外墙和楼栋外道路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在案涉楼栋共同共有区域增设电梯,必须经全体业主共同同意方能实施。但申请人并没有参加过全体业主关于增设电梯的讨论会;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期限内,申请人提交了反对意见。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应为重大明显违法。同时,被申请人的违法许可行为也侵犯了申请人对共有物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民事合法权益。案涉楼栋所在小区内的布局有其特殊性,不方正。申请人产权房屋楼梯间外的道路比较狭窄,采光、通风、日照和视线条件本来就很受限。增设的电梯挡在了申请人住宅采光、通风、日照和视线的主要来源通道上,窗户光照面积被遮挡了接近3/4。而且还带来视觉障碍,对申请人的居住生活质量和房屋资产价值将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新建电梯占用了消防通道,将会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明显不当。案涉电梯规划位置正好处于本楼栋消防通道上,地势狭窄,目前大型车辆勉强可以进入楼栋后面区域,今后是很难进入后面区域的。着火部位如发生在后面区域,消防车进不去,后果不堪设想的。
三、被申请人的审批适用法律错误,并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物权。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以及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两个文件明显与上位法《民法典》相关条款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2.被申请人依据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以增设位置在对面住户一侧、正投影未遮挡申请人房屋门窗等,得出对申请人房屋采光、通风、日照等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的结论。与《民法典》的物权相邻关系相抵触。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听证会所讨论的电梯增设方案是600KG载荷的,而从施工图审查阶段开始,就变成了800KG的载荷,这与听证会所记录的方案明显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50015520220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单元共8层,共16户。由该单元11户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申请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8.75%,申请户房屋面积达到总面积的68.75%,符合《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要求。按照《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梁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于2021年9月18日至9月24日在双桂路某号某栋现场和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毛某提出的异议,经双方协调无果后,毛某申请了听证。经听证,听证人认为方案对利害关系人影响较小,建议同意对方案进行审批,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业主提交施工图后,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施工图会审,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图纸备案等程序,2022年1月12日我局核发了建字5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案涉楼栋增设电梯,系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人同意”,其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规定了在本市范围内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条件及审核程序。案涉业主房屋初始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03年,已满10年,符合该办法对老旧住宅的规定,同时,申请户数和房屋面积均达到了该文件规定的“双2/3”要求。因此,我局对案涉房屋增设电梯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文件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申请人认为如按批复方案施工,将严重妨碍申请人房屋的采光、通风、日照,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该工程设计,电梯增设的位置位于复议申请人对面住户靠近楼梯间一侧,该单元增设电梯的位置正投影未遮挡申请人房屋门窗,对申请人的房屋采光、通风无直接影响,并且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没有“日照”方面的限制条款,依照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规定的实施条件,应当予以审批。3.申请人提出新建电梯位置会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在公示前已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消防科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并在后期经过区住房城乡建委图纸备案,该单元增设电梯位置获得了职能管理部门的认可,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核发的50015520220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予以维持。
第三人答辩称:我们小区共有3栋楼,目前已有2栋楼安装了电梯。我们这栋楼是从2019年开始准备安装电梯,由于202业主反对,为了缓和矛盾我们没有申请听证。2021年为了安装电梯我们提前与申请人方进行了三个星期的沟通,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电梯方案公布后,申请人再次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现在B栋楼上有住户16户,除202室外,全部支持安装电梯。我们认为申请人提出的3点反对安装电梯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采光,通风、日照问题。一是我们的电梯是安装在大楼的靠右则,申请人房屋在大楼的左侧,单元出入口完全敞开,根本不会对他的通风造成影响。二是申请人客厅的采光主要由他房屋的左后方来光和正对C栋墙面的反射光,右边安装电梯对他无直接影响。三是《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说了采光和通风,并没说日照。四是有遮挡不一定构成侵权。第一,相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存,相邻权人负有相互容忍的义务。第二,《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即一套住宅只要有一个居住空间日照达标,此住宅应视为达到日照标准。
二、关于楼栋间距离小影响消防的问题。一是过去楼下是花园,根本没有消防通道。这两年为了停车,才把院坝硬化了。按照消防通道要求,本楼栋之间的通道不是消防通道。二是后面本是一个大化粪池,根本无法承受大型重型车辆。三是电梯与C栋楼最小间距达到4.5米,不影响停车。
三、关于加装电梯后影响楼栋安全的问题。小区3栋楼同时修建且建筑质量一样,其他2栋楼已经安装电梯并安全运行2年以上,没有出现影响楼栋安全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业主共16户,专有部分总面积2184.32平方米;第三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业主共有11户,专有部分面积1501.72平方米。2021年9月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业主书面同意书、增设电梯意见汇总表、增设电梯协议书等申请材料,拟在该单元增设电梯。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和梁山街道对拟增设电梯现场进行了现场踏勘。经现场查勘,各部门对该单元拟增设电梯均无意见,并同意进行公示。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印发《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的公示》,决定将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平面示意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至9月24日。该公示还告知了该单元业主和有关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将该公示材料张贴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入口处,并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毛某及李某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为:按公示方案加装电梯,一是会对采光权,日照权和通风权造成极大的损害;二是本单元进出口位置与相邻的C栋墙面最小间距可能不足五米,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三是本楼栋楼龄已达20多年,加装电梯后会对本单元房屋的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出行安全造成很多影响;四是公示内容只有一个加装电梯示意图,以示意图作为建造方案审批和施工的依据,显得太草率。第三人方的主要听证意见为:以最大程度减少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将电梯的大小选用降至600公斤。听证人员认为,对于采光,日照和通风,按照现有标准是直接影响其专用部分使用,不能审批此方案;此方案对2-2住户有一定影响,但影响较小,建议对该方案进行审批。2021年11月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报送了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施工图、电梯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安全论证报告。其中质量安全论证结论为:经结构计算,柱顶位移、层间位移角、梁柱应力比等各项参数均满足规范相关要求,结构安全。新建电梯连廊仅与原建筑物连接,不损害原有建筑物,能保证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施工图电梯设计说明标注无机房电梯,载重800公斤。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梁山街道、社区安装电梯业主代表、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会审。区市场监管局的会审意见为“加装电梯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报告、安装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加强安全管理。”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2021年12月31日,区住房城乡建委予以备案。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建字第5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建设位置为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建设规模为50.17平方米。申请人对建字第50015520220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提交了其与重庆市安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和重庆市安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电梯的载重量为630公斤。2022年2月,重庆鹏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设计变更通知》,“经与电梯设备厂商核定,原建筑施工图中的说明,电梯载重为800KG核定后应为630KG,电梯井道尺寸不变(在施工图设计时,施工图上的井道尺寸为630KG的井道尺寸,说明中误写为800KG)”。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协议书、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的公示及张贴照片、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品定做合同、设计变更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第六条规定,“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第三人按照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增设电梯示意图、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以及经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规定,且涉案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同意对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后,受理第三人增设电梯申请;公示第三人申请材料,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等材料,进而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听证意见未作为行政许可依据问题。经查,施工图标注电梯载荷为800㎏系笔误,应为630㎏。被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时,没有督促第三人纠正施工图明显与听证承诺不一致的标注,本机关予以指正。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第三人承诺电梯载重量为600㎏,其目的是减少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和解决该栋有没有电梯的问题。被申请人初步审查同意后,第三人选择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为630㎏,是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波恩系列乘客电梯中无机房乘客电梯基本规格中最小的电梯,结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有关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规定,两者载重量的差异在合理范围之内,第三人选择载重量为630㎏的电梯,基本兑现了听证时的承诺。
关于增设电梯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同意和适用依据是否错误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申请书及增设电梯同意书均有该单元11户业主的签名,其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和第八章,分别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的共有关系,本案第三人议决加装电梯是对新建建筑物和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门进行处理等事项作出决定,应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增设电梯必须按《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经全体业主共同同意,系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误解。被申请人基于误解,认为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和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与《民法典》相冲突,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影响申请人房屋采光、通风、日照问题。涉案楼房增设电梯,是对大多数住户有利的行为,基于相邻关系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申请人住房编号为202号,第三人加装电梯位置靠该单元单号住房一侧,并避开楼梯间入口,被申请人认为影响较小,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住房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与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的权利,均应得到保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加装电梯对其住房既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损害,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消防标准问题。经查,梁平区双桂路某号某栋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申请人称新建电梯占用了消防通道,会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明显不当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50015520220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