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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39号)
成文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39号)
成文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1〕39号

申请人:邓某等8位申请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邓某。

行政复议代表人:邓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伍元中,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等8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9月6日,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房屋因“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不掌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被申请人正是规定中所指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现该征收项目已经开始施工,但被申请人却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公开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就其申请的内容进行了答复或予以提供。一、根据《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总人口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政府核准。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相关复核材料。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等信息,被申请人尚不掌握,已建议向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获取。二、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与途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只是政策性解答,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其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拥有合法使用的承包地,现该承包地因“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的合法性,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回复如下:一、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们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联系电话∶023-53662001。二、你们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已通过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109/t20210928_9766664.html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此外被申请人还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进一步明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计发等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所制作或收集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初步判断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并告知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的联系方式。该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的政府信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已在市政府官网上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虽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但系被申请人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为便于申请人了解和获取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主动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0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人社依复〔2021〕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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