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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1〕10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邓君龙,局长。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关于谢某投诉举报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的回复》(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以下简称《回复》)中第四点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回复内容,于2021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且错列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回复》中第四点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回复内容违法并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对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回复》中第四点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关于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国豪超市)销售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具有查清、认定违法食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依法查清事实,也不确认产品是否违法,仅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履行查验义务就结案,是典型的不作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了免予处罚的决定,是建立在处罚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处罚何来免予处罚,故被申请人是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被申请人称:谢某于2021年5月7日书面向我局举报称:因生活所需,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4月23日至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其间购得国豪超市销售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1包,单价8元,产品条码:6927645502086,生产日期:2021年01月30日,执行标准:LS/T 3212。经查询,涉案产品添加了菠菜粉,可见涉案产品属于花色挂面。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对宗杰同志作出的《关于挂面标准LS/T 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标准常见问题与解答(一)》的规定,LS/T 3212—2014只适用于商品挂面。企业生产的花色挂面不适用于该标准,若要生产加工花色挂面,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邮寄书面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

我局在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5月1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大道125号的国豪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具体情况如下:在该超市面条销售区内没有发现谢某举报称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实物,在该超市的办公室电脑系统查询显示,“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产品条码:6927645502086)库存为0。现场检查时,该超市向我局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

国豪超市联系了“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供货商,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厂家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标准问题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大致为:一、以废止的推荐标准定义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是花色挂面,属于投诉举报引用的标准无效;同时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并未标示花色挂面等字样和相关信息。二、行业推荐性执行标准LS/T 3212《挂面》中明确标准适用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商品挂面。”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产品的生产、销售形式和产品属性均符合此标准的范围。三、行业推荐性执行标准LS/T 3212《挂面》中明确了挂面的定义:“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过程与行业推荐性执行标准LS/T 3212中定义要求的一致。

因国豪超市无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谢某邮寄了书面处理结果,同时在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

一、关于确认我局作出的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回复》中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内容违法并撤销的问题。投诉举报人称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1一般要求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通过投诉举报人举报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外包装图片可知,被举报商品的商品名称为菠菜挂面,商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配料表中,菠菜粉含1%,标注的标准为LS/T 3212。根据LS/T 3212—2014《挂面》可知:1.该标准适用于食品商用挂面;2.挂面的定义为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3.辅料的使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含量为1%的菠菜粉属于食品辅料,根据上述标准,被举报产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属于食用商用挂面,添加的辅料也在食品标签中明确标示。在对国豪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提供了2021年3月24日被举报商品生产单位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被举报商品的同批次产品符合LS/T 3212—2014《挂面》标准。

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告LS/T 3213—1992《花色挂面》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目前关于挂面类产品只有《挂面》(LS/T 3212—2014)等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此可知,在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下,企业自主采用相近的行业推荐性标准并无不妥。经过上述调查,国豪超市销售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并不涉嫌违法,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5月向我局分别举报了国豪超市销售的4件食品(其中包含“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我局对这4个举报进行了合并回复。

二、关于责令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重新作出处理的问题。我局在接到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于投诉举报人的举报,我局不仅书面回复,也在12315平台上对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举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局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

三、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函中,要求我局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且此赔偿为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关系。《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投诉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的前提之一是其举报的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并给予处罚。投诉举报人谢某向我局举报后,我局依法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回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谢某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谢某在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购买了“茉莉花毛峰”“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100g杜大娘鸭腿(麻辣腿)”4件商品,价款合计59元。2021年5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上述4件商品分别邮寄的4份投诉举报函。其中,申请人在“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投诉举报函中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4月23日在国豪超市购得“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1包,单价8元,产品条码6927645502086,生产日期2021年1月30日,执行标准LS/T 3212。经查询,涉案产品添加了菠菜粉,属于花色挂面。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对宗杰同志作出的《关于挂面标准LS/T 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标准常见问题与解答(一)》的规定,LS/T 3212—2014只适用于商品挂面。企业生产的花色挂面不适用于该标准,若要生产加工花色挂面,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书面受理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邮寄书面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

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国豪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该超市面条销售区未发现“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该商品也无库存;在该超市电脑系统查询显示“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库存为0。现场检查时,国豪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申请人谢某的4份投诉举报函,作出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关于谢某投诉举报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的回复》。《回复》内容为:一、关于“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我局收悉你的信函后已依法完成书面受理,本次回复就是调查结束后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二、关于你诉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我局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法律依据授权我局可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我局已将你的诉求告知被投诉举报人(经我局与被投诉举报人反复沟通),被投诉举报人同意与你面对面协商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关于你诉求“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一)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茉莉花毛峰”(产品条码:6924909405008)、“100g杜大娘鸭腿(麻辣腿)”(产品条码:6970833320368)、“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产品条码:6927645502055)、“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产品条码:6927645502086)系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豪超市免予处罚。(二)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举报奖励应当符合条件: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规定,投诉举报人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我局不予奖励。四、关于你诉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我局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法律依据授权我局可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举报而产生必然费用。《回复》于2021年5月2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回复》中第四点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部分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谢某投诉举报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的回复》、投诉举报函、产品照片、《关于挂面标准LS/T 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举报单、现场笔录、国豪超市营业执照、国豪超市库存信息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销货清单、“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检验报告、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是我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赋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的投诉请求,作出“我局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法律依据授权我局可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梁市监案复字〔2021〕20号《关于谢某投诉举报梁平区老车坝国豪副食超市的回复》中的第四点关于“260g想念营养强化小面条菠菜挂面”的回复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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