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基层法律服务所。
程序: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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