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3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将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监督管理及相关材料报送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定主体认定
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梁平司发〔2020〕20号)规定,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严格文件属性认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对起草文件进行甄别,在立项和送审时注明文件属性;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机构)重新处理,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有效管理。
三、严格精简高效发文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不含印发页)。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加强对送审规范性文件发文必要性、文件篇幅及规范性的审核。
四、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全区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均应严格遵守以下制发程序: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明确起草单位。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
(四)完成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五)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公平性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48号)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报纸、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信息,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八)听取企业、行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九)研究意见建议、协调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1.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2.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3.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4.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5.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6.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专家可以是市级相关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高校老师、科研院所人员等。专家论证会应单独召开,部门间征求意见会、研讨会不得代替专家论证。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一)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1.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或部门内部确定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后,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附件1和附件2所列资料和文本并通过智能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报送至区司法局,同时将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十二)完备性、规范性审核。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进行完备性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完备性审核。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办公室、综合科、党政办等)进行完备性审核。
(十三)提请集体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十四)公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专属页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五)报送备案。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文件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请区政府备案审查,具体备案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起草单位提请备案审查时应提交附件3和附件4所列文本及资料并通过智能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报送至区司法局,同时将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十六)制定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十七)动态清理。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六、严格加强监督考核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具体承担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备案审查部门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形式。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委托高校、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监督检查后的处理方式。未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由区司法局出具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或者专门督促制定机关整改。
区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制定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作出废止、宣布失效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后,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其制发程序包括起草文本、集体审议、印发公布、报备等,是否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需要补足的,审核(查)时间从材料补足之日起算。
联系方式:53253316(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联系地址:区行政中心1号楼616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材料目录
2.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材料模板
3.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目录
4.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模板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材料目录
1.合法性审核公函;
2.送审稿;
3.起草说明;
4.制订依据对照表;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全文电子件),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还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
6.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核材料模板
(一)合法性审核公函
□□□□□□
关于提请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函
区司法局:
为了□□□□□□(文件制定目的),我单位起草了《□□□□□□(送审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该《□□□□□□(送审稿)》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下列为选项)
《□□□□□□(送审稿)》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我单位已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无排斥、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送审稿)》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我单位已经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送审稿)》规定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我单位已经组织召开听证会。
《□□□□□□(送审稿)》属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的情况。
综上,《□□□□□□(送审稿)》已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起草阶段工作,经我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函送你单位,请进行再次合法性审核。
此函
附件:1.□□□□□□(送审稿)
2.关于□□□□□□(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3.□□□□□□(送审稿)制订依据对照表
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
5.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6.其他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科室承办人员:
□□□□年□□月□□日
(二)文件送审稿
□□□□□□□□□□□□□□□□□□□□
(送审稿)
□□□□□□□□□□□□□□□□□□□□□□□□□□□□□□□□□□□□□□□□□□□□□□□□□□□□□□□□□□□□□□□□□□□□□□□□□□□□□□□□□□□□□□□□□□□□□□□□□□□□□□□□□□□□□□□□□□□□□□□□□□□□□□□□□□□□□□□□□□□□□□□□□□□□□□。
(三)起草说明
□□□□□□
关于□□□□□□(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字号及发文时间。
(三)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四)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
(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七)完备性、规范性审核情况
(八)集体审议情况
(九)公开发布情况(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布时间、方式、渠道)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若有,则应当具体指出并说明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
(三)重点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四)若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具体指出修改前后的内容对照及修改理由。
(五)就同一事项已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包括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等内容。
(四)制定依据对照表
□□□□□□(送审稿)制订依据对照表
章节 |
主要内容 |
依据 |
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
前言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第一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
第二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核文号)
文件名称:□□□□□□(送审稿) | |||
文件起草科室: | |||
合法性审核机构: 审核人: | |||
审核 依据 |
| ||
审核情况 |
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在符合要求的对应栏填写是或否,要求全部审核事项确认后通过 |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
| ||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
| ||
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
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
| ||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
| ||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
| ||
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
| ||
审核意见 |
经审核,□□□□□□(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应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后,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机构) □□□□年□□月□□日 |
附件3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材料目录
1.备案审查公函;
2.正式文件;
3.起草说明;
4.制订依据对照表;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全文电子件),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还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
6.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附件4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材料模板
(一)备案审查公函
□□□□□□□□关于提请
备案审查《□□□□□□□□□□□□□□》(□□□〔20□□〕□□号)的报告
区政府: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现将《□□□□□□□□□□□□□□》(□□□〔20□□〕□□号)提请备案审查。
□□□□□□□□□□
20□□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正式文件文本
□□□□□□□□□□□□□□□□□□□□
(□□□〔20□□〕□□号)
□□□□□□□□□□□□□□□□□□□□□□□□□□□□□□□□□□□□□□□□□□□□□□□□□□□□□□□□□□□□□□□□□□□□□□□□□□□□□□□□□□□□□□□□□□□□□□□□□□□□□□□□□□□□□□□□□□□□□□□□□□□□□□□□□□□□□□□□□□□□□□□□□□□□□□。
(三)起草说明
□□□□□□
关于□□□□□□(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字号及发文时间。
(三)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四)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
(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七)完备性、规范性审核情况
(八)集体审议情况
(九)公开发布情况(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布时间、方式、渠道)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若有,则应当具体指出并说明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
(三)重点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四)若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具体指出修改前后的内容对照及修改理由。
(五)就同一事项已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包括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等内容。
(四)制定依据对照表
《□□□□□□□□□□□□□□》
(□□□〔20□□〕□□号)制订依据对照表
章节 |
主要内容 |
依据 |
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
前言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第一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
第二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具体条款内容 |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文件名称:□□□□□□□□□□□□□□□□□□□□□□□ □□(送审稿) |
合法性审查单位: 审查人: |
合法性审查意见: 为□□□□□□□□□□□□□□□□□□□□□□□,根据□□□□□□□□□□□□□□□□□□□□□□□,□□(起草单位)起草了□□□□□□□□□□(送审稿,以下简称“□□”)。经审查,□□□(合法性审查单位)认为:该□□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建议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完备性审核后,提请□□□□办公会议审议,文件印发后,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审查。
□□□□□□□□□□ (联系人:□□□;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