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7-3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153号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永兴村卫生室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案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永兴村卫生室 |
PDY70288X50015512D6001 |
冉隆超 |
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蒋锐、向清婵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村卫生室药品储放柜内检查到超过有效期的朗致勒马回注射液共12支,当事人仍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07/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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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166号 |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兴农村卫生室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兴农村卫生室 |
PDY70195950015512D6001 |
张顺中 |
2024年1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兴农村5组的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兴农村卫生室开展医疗机构虚开票据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联合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相关规定,开具“高开采购价格”的出库单。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所)应当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药品采购,实行零差率价格销售”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2024/07/2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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