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4-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7-1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108号 重庆市梁平区中医医院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重庆市梁平区中医医院 125002284518280508 熊由富 2024年1月11日,我局在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中医医院在用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在用的电子膀胱镜(ECY-1575K),电子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5日,使用期限为6年;该院在用的电子大肠内窥镜(EC-3890MK),电子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使用期限为6年;该院在用的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 ADAMS?Alc(HA-8180),仪器铭牌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使用期限为5年。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2024/06/20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