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25)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3号 |
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中心学校(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教育管理中心)涉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案 |
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中心学校(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教育管理中心) |
12500228451828026P |
严晓清 |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挂面为学校的老师和保安提供早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购进挂面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也未查验食品的外包装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
罚款、没收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4/01/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2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6号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河川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河川村卫生室 |
PDY70047050015515D6001 |
陈厚文 |
经查明:当事人从邹氏药业实际采购生脉饮25盒、单价30元/盒;枸橼酸铋钾颗粒30盒、单价16.8元/盒,以上药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还有5盒生脉饮库存未销售。当事人按照虚开的药品采购价向就诊患者售药时,多收就诊患者价款979.4元。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4/01/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3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7号 |
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金城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金城村卫生室 |
PYD90920750015512D6001 |
黄如勇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7日从邹氏药业采购药品后,就将丹七片、柴胡口服液、维血宁合剂、麦味地黄口服液、生脉饮、替米沙坦胶囊、尿塞通片、舒筋活血丸八种医保类药品按虚开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等信息录入了“基层医疗卫生村医信息系统”,并于2022年9月开始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村医信息系统”以高开的采购价格对就诊患者进行销售。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2月11日印发)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按照虚开的药品采购价向就诊患者售药时,多收就诊患者价款2912.52元。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4/01/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4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8号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同河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同河村卫生室 |
PDY70048950015512D6001 |
潘传健 |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从重庆邹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橼酸铋钾颗粒、板蓝根颗粒、维血宁合剂、防风通圣丸、生脉饮这五种药品并高开进价和数量,并于2022年12月开始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村医信息系统”以高开的采购价格对就诊患者进行销售,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2月11日印发)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共计向患者多收取1673.04元。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4/01/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5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9号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新拱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新拱村卫生室 |
PDY70044650015512D6001 |
邹开春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和2022年12月9日从重庆邹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荆防合剂、牛黄解毒片、生脉饮3种医保报销类药品并高开价格和数量,购回后就将这3种医保类药品按虚开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等信息录入了“基层医疗卫生村医信息系统”,并于2022年9月开始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村医信息系统”以高开的采购价格对就诊患者进行销售,根据《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2月11日印发)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共计向患者多收取736.05元。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4/01/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6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35号 |
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明亮村卫生室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
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明亮村卫生室 |
PDY70315350015512D600 |
汪万里 |
2023年12月19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药品室和注射室内摆放有压敏胶带等3种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待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和进货查验记录。 |
罚款、没收涉案财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2024/01/19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