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2-21)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2-2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212号 |
重庆市梁平区大观镇千福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大观镇千福村卫生室 |
PDY90869350015512D6001 |
杨德松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重庆邹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种药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购进了18种药品。 当事人除已退还医保多收部分药费外,还多收患者药品费用如下:(一)医保类甲类:“1、黄连上清丸6.76元(【14.49元/盒-12.80元/盒】×40%×10盒);2、生脉饮310元(【107.5元/盒-30元/盒】×40%×16盒);3、舒筋活血丸7.44元(【23元/盒-16.80元/盒】×40%×3盒);(二)医保类乙类:1、沉香化滞丸12.75元(【21.73元/盒-14.80元/盒】×【10%+(1-10%)×40%】×4盒);2、荆防合剂5.60元(【27元/盒-14.80元/盒】×【10%+(1-10%)×40%】×1盒);3、尿塞通片62.10元(【65元/盒-38元/盒】×【10%+(1-10%)×40%】×5盒);4、替米沙坦胶囊83.72元(【33元/盒-14.80元/盒】×【10%+(1-10%)×40%】×10盒);5、维血宁合剂411.47元(【119.25元/盒-29.80元/盒】×【10%+(1-10%)×40%】×10盒);6、柴胡口服液71.30元(【59.80元/盒-28.80元/盒】×【10%+(1-10%)×40%】×5盒)”;(三)非医保类:“1、赠送1、胆龙止喘片201.48元(12×【供货价16.8元/盒-购进价0.01元/盒】);2、赠送的黄连上清丸306.96元(24×【供货价12.8元/盒-购进价0.01元/盒】)”。以上十一种药品多收取患者共计1479.58元(6.76元+310元+7.44元+12.75元+5.60元+62.10元+83.72元+411.47元+71.30元+201.48元+306.96元)。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2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告知书》,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12月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梁市监责退【2023】1201)。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将多收价款1479.58元退还给患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79.58元。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3/12/21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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