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2-7)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2-7)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194号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横梁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横梁村卫生室 |
PDY70166850015512D6001 |
徐前 |
当事人自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6月1日在使用购进自重庆邹氏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中,多收取病人药费965.2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3/12/07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
2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195号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万年村卫生室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万年村卫生室 |
PDY70500150015512D6001 |
曾庆帮 |
经核实,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万年村卫生室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6月1日,在使用从重庆邹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药品中,未实行零差率价格销售,多收取病人药费1286.07元。当事人未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零差率价格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2023/12/07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