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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3-00181 [ 发文字号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9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93号

当事人:梁平区浙联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61BA241P

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沙路20号附1011121314

经营者:兰海俊

联系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坑底村3

2023320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沙路20号附1011121314号当事人待售的水果(香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噻虫嗪、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于2023424日进行案源登记,425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1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15111004556,有效期至202627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沙路20号附1011121314号从事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保健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科技中介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023318日,当事人从梁平区江龙水果市场张朝喜处购进香蕉4件,10千克/件,共40千克,购进价90/件,折合9/千克,购进货值金额360元,购进后以9.96/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张朝喜向当事人提供了简易进货凭证,没有正式发票,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但没有索取香蕉的质量合格证明,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20233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待售的前述批次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4千克,抽取样品3.284千克(按销价支付购买样品费32.70元),并将其分为两组,一组检验样品1.686千克,一组复检备份样品1.598千克。抽样香蕉的货值金额139.44元(14千克×9.96/千克)。2023421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C23SC021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424日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履行了送达手续(当事人不要求复检),同时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前述批次的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39.44元(14千克×9.96/千克),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39.44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3318日购进香蕉用于销售,至20233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时仅2天,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同时,当事人被抽样香蕉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询问笔录、《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前述农药残留超标准限量的香蕉时长在10日内,且涉案财物不足1000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6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嗪、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虽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简易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但未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销售前述农药残留超标准限量香蕉时长在10日内,且涉案财物不足1000元的事实,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9.44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③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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