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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3-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30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云龙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00XW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影路98

法定代表人:张忠毅

2021118日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曾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菜盆、菜勺、汤勺进行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2022222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过“警告”的处罚决定(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65号)。20221020日,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内使用的大碗、勺子再次进行了抽样送检。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于20221113日、20221118日分别出具了大碗和勺子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为学生及教职员工准备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于20221130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11日重庆市梁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00XW,20226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002280006900),在梁平区云龙镇龙影路98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118日我局委托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菜盆、菜勺、汤勺进行抽样送检,结果为菜勺、汤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222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6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1020日,本局执法人员配合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大碗、勺子进行跟踪抽检。20221113日和1118日,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大碗”和“勺子”的《检验报告》(NoFSC20221008045NoFSC20221008047),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仍然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12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SC20221008045NoFSC20221008047)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500155686432797DC22500155686432799)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经当事人分析,大碗、勺子经检测大肠杆菌超标的原因在于抽样的大碗和勺子部分为储备待用餐具,临近抽样前操作人员已对大碗和勺子进行了蒸煮消毒,因操作人员穿戴的手套接触过其他物品造成污染,使刚消毒的餐具被污染了大肠杆菌,导致抽样不合格。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类似问题:一是加强对炊事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二是按规定切实做好消毒工作;三是对长期不使用的餐饮具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四是对违规作业人员加强惩戒,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还查明,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FSC20221008045NoFSC20221008047)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4、现场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法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我局于2023217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经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本案中,当事人的食堂操作人员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程,既未定期对餐具消毒,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经检验不合格,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所指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且属于2022222日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③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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