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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2-00216 [ 发文字号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40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406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皂角老年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2285771525437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4

法定代表人:田荣忠

2022811日,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本局2022919日收到《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于2022928日进行案源登记,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829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登记领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在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4组成立重庆市梁平区皂角老年公寓,核准的登记事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2285771525437 名称:重庆市梁平区皂角老年公寓;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4;法定代表人:田荣忠;开办资金:陆万元整;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业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有效期限:自2019828日至2023827日。当事人于2022513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登记事项如下:许可证编号:JY35001551019708经营者名称:重庆市梁平区皂角老年公寓;社会信用代码:525002285771525437 法定代表人:田荣忠;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4;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4;主体业态:小型养老机构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签发日期:2022513有效期至2027512日。

根据202262日本局与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安全抽检服务委托合同的要求,2022811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918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202296本局收到了《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根据《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显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919,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不服,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餐具。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于2022 920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承诺:一、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的程序使用餐具;二、使用的餐具必是经过消毒的餐具与未消毒的分开,使用的道具、砧板生熟分开;三、全年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另查明:20211028日,本局委托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CTT21111200243),检验结论: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59号),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以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现场笔录、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SC20220804718、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事实;

3、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59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229因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4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受托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21216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人员认为: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活动,对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负责。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当事人在202229因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第二次餐饮具抽检依然不合格,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拒不改正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形成了《整改报告》递交我局,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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