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90917850015512D6001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6组
主要负责人:周佃中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6组的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柜中陈列待使用的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5盒、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2盒、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5盒8粒和丰鹿牌通脉颗粒5盒6袋等4中药品均超过了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卫生室;登记号:PDY90917850015512D6001;主要负责人:周佃中;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6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有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以17元/盒的价格从重庆市汉洲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40盒,购金额680元(17元/盒×40盒)。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再就是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儿子2021年意外身亡,家庭突遭变故,缺少精力去管理诊疗场所的药品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导致“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丰鹿”牌通脉颗粒等3种药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者资质等资料丢失,无法核查当事人购进“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丰鹿”牌通脉颗粒等3种药品的具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进货时间。
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标识显示的相关信息如下:①“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企业名称: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g/袋×9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683,产品批号:190308;生产日期:20190311,有效期至:2022年02月;②“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企业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25g×6粒/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8223;生产日期:20190621;产品批号:B190612;有效期至:2021.05;③“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企业名称:四川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2粒/板×1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4163,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02月;④“丰鹿”牌通脉颗粒:生产企业: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g/袋×10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748;产品批号:20170509;生产日期:20170509;有效期至:20220410。
2022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柜中陈列待使用的“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5盒、“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2盒、“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5盒8粒和“丰鹿”牌通脉颗粒5盒6袋等4种药品均超过了有效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梁市监责改〔2022〕0413号),责令当事人: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2、完善药品使用台账。执法人员当即对已超过有效期的4种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积极整改,2022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交了《重庆市梁平区金带街道仁和村卫生室整改报告》,明确了认真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建立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另查明,当事人已超过有效期的“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5盒的货值金额90元(18元/盒×5盒)、“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2盒的货值金额10元(5元/盒×2盒)、“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5盒8粒的货值金额34元(6元/盒×5盒+0.50元/粒×8粒)、“丰鹿”牌通脉颗粒5盒6袋的货值金额56元(10元/盒×5盒+1元/袋×6袋)。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总计190元(90元+10元+34元+56元)。
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药品的使用记录,无法查证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还查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为残疾人,且其妻子王元芬体弱多病,儿子死亡儿媳离家出走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过期药品实物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供货商销售凭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过期药品实物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凭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第七组: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和《基本药物销售台账、医疗机构门诊登记日志》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丰鹿”牌通脉颗粒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将其置于诊疗场所内的货柜中待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另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部分药品的进货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和使用台账等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未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货值金额仅为190元,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全面自查积极整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形成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递交我局,且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身体残疾,其儿子因意外身亡,家庭生活困难,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第(四)项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进一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吉春黄金”牌降脂宁颗粒5盒、“混元”牌克拉霉素胶囊2盒、“旺林堂”牌藿香正气胶囊5盒8粒、“丰鹿”牌通脉颗粒5盒6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