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099950015512D6001
主要负责人:刘兴成,合伙人:陈红、刘兴春
2022年3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2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货架上的“好好”牌黄芪颗粒24盒,“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7盒,3瓶“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和“一片天”牌感冒清片1瓶均已超过有效期,本局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进行案源登记,2022年3月14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卫生室;全国唯一标识码500019880;登记号:PDY70099950015512D6001;法定代表人:刘兴成;主要负责人:刘兴成;合伙人:陈红、刘兴春;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1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有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系刘兴成、陈红和刘兴春3人合伙且下设了3个网点,3个网点均设立在各自网点负责人的家中。3个网点的负责人和地址情况如下:①刘兴成网点:负责人:刘兴成,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1组;②陈红网点:负责人:陈红,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2组;③刘兴春网点:负责人:刘兴春,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宝花村1组。合伙人共同约定:3人均在各自的家中从事医疗诊疗服务,实行独立核算;如在诊疗服务期间出现医疗事故、药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均由相应合伙人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但仍以宝花村卫生室的名义出面承担责任。
当事人(陈红网点)2020年5月25日从重庆市洪元堂医药有限公司以5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30盒,购进额1560元(52元/盒×30盒);2020年6月28日从重庆佳润医药有限公司以16.5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好好”牌黄芪颗粒30盒,购进额495元(16.50元/盒×30盒);2020年11月23日从重庆龙玉堂医药有限公司以6.5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一片天”牌感冒清片10瓶,购进额65元(6.50元/瓶×10瓶);2021年12月1日从重庆龙玉堂医药有限公司以0.0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3瓶,购进额0.10元(0.03元/瓶×3瓶)。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总额2120.10元(1560元+495元+65元+0.10元)。
当事人(陈红网点)购进的药品标识显示的相关信息如下:①“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企业名称:重庆泰平药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高新区二郎创业路101至109单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0054,【规格型号】6粒/板×5板,每粒胶囊含药粉0.2g,有效期内含活酪酸梭菌≥5×107CFU/g,每粒胶囊内含活酪酸梭菌≥1×107CFU,产品批号:202003013,生产日期:20200317,有效期至:2022.02;②“好好”牌黄芪颗粒:企业名称: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程度海峡两岸科技园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3380,【规格型号】每袋装4g(无蔗糖),4gx36袋/盒;【生产日期】2020/03/14,【产品批号】200337,【有效期至】2022/02;③“一片天”牌感冒清片:企业名称: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648,【产品批号】200108,【生产日期】20200119,【有效期】至2022.01.18,【规格】每素片重0.22g(含对乙酰氨基酚12mg),每瓶100片;④“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企业名称:云鹏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254,【产品批号】E200232,【生产日期】20200222,【有效期至】20220221,规格型号复方/48片(薄膜衣片)。
2022年3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陈红网点)已使用“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23盒,剩余7盒;已使用“好好”牌黄芪颗粒6盒,剩余24盒;已使用“一片天”牌感冒清片9瓶28片,剩余72片;当事人(陈红网点)购进的3瓶“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未使用,仍在货柜货架上。在当事人(陈红网点)货柜货架上的“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7盒、“好好”牌黄芪颗粒24盒、“一片天”牌感冒清片72片和“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3瓶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即对已超过有效期的4种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明,当事人(陈红网点)已超过有效期的“小米桑”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7盒的货值金额364元(52元/盒×7盒)、“好好”牌黄芪颗粒24盒的货值金额396元(16.50元/盒×24盒)、“一片天”牌感冒清片72片的货值金额4.68元(6.50元/瓶÷100片/瓶×72片)、“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3瓶的货值金额0.10元(0.03元/瓶×3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总计764.78元(364元+396元+4.68元+0.10元),因按国家政策执行的药品零差价,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合伙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及合伙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过期药品实物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供货商销售凭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及合伙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过期药品实物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供货商销售凭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及合伙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过期药品实物照片打印件、各药品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凭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货值金额数额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药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使用药品的管理,不得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黄芪颗粒、酪酸梭菌活菌胶囊、维U颠茄铝镁片Ⅱ、感冒清片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将其置于诊疗场所内的货柜货架上,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存混放待用,不作彻底仔细清理、下架、标识并集中存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且涉案财物较少,无违法所得等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好好”牌黄芪颗粒24盒、“小米桑”酪酸梭菌活菌胶囊7盒、“云鹏”牌维U颠茄铝镁片Ⅱ3瓶、“一片天”牌感冒清片72片;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