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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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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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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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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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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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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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7)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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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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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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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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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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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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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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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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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7)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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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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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347号 |
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中心小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中心小学 |
12500228451829790B |
廖国聪 |
2024 年9 月23 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明兴路17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中心小学待加工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2024 年10月24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4SJ0265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 年10 月25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o:A24SJ02659)并于2024 年10 月30 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4年12月12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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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7252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7)
133888
结果公开
20
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