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0-16)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39号 |
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银河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银河村卫生室 |
PDY70467450015512D6001 |
陈佰富 |
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蟠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李旭明、王森、陈杰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青垭社区5组的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银河村卫生室(陈佰富执业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执业点药品室有四种待使用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建议作为案源登记。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29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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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50号 |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 |
525002287748673454 |
胡云赈 |
2024年9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309号的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在厨房里面的储存间发现“榨菜粒”2件,外包装贴有“品名:榨菜粒 重量:计量销售 委托方: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广福村6组 生产日期:见箱内合格证明”等信息,箱内“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4年2月19号 保质期:6个月”等信息,上述2件“榨菜粒”已超过保质期;“红油榨菜”4袋(其中,1袋已开封、3袋未开封)外包袋上载有“品名:红油榨菜 执行标准:SB/T10439-2015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650010208289 保质期9个月 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 制造商:重庆市崇银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上述“红油榨菜”4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建议进行案源登记。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2024年10月12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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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53号 |
重庆市梁平区云龙中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云龙中学 |
1250022845182800XW |
张忠毅 |
2024年2月27日,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未安装挡鼠板”等10个问题,并限期其于2024年3月27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9月23日下午15时55分,我局领导肖文爽、驻局纪检组长张元平,执法人员潘飞、张选义、孙俊杰、张远国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该校法定代表人张忠毅以及食堂管理员肖飞、肖波在现场全程陪同,发现该校仍然存在着“三防”设施整改不到位、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规范》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作为案源线索予以登记。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12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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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56号 |
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职业技术学校 |
525002286939215144 |
谢明书 |
根据《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和小卖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购进的产品名称为豆皮的小作坊食品,其合格证上的登记证号已过期;购进的红油豆瓣,标签显示产品名称为麻辣调料,保质期为18个月,而产品加贴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两者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厨房与外界相通的管道无防鼠防虫筛网。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案源登记。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12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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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57号 |
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心小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心小学 |
125002284518292055 |
李永春 |
2024年9月20日10时20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亮、唐亚峰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食堂现场负责人朱梁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三合街3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心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校食堂食品加工区域未放置“粘鼠板”或“捕鼠笼”。食品加工区域下水道出口位置未安装“防鼠”挡板,达不到防鼠要求。食品加工区域窗户未完全封闭,达不到“防鼠防尘防蝇”要求。2.该校食堂粗加工区域(蒸饭间)发现“蝴蝶”等生物。食堂粗加工区域未放置“粘鼠板”或“捕鼠笼”。食堂粗加工区域与食堂外围区域未严格封闭区分,达不到“防鼠防尘防蝇”要求。3.该校食堂粗加工区域下水道出口位置未安装“防鼠”挡板,达不到防鼠要求。厨余垃圾用敞开式塑料桶存放,未采用闭盖式专用厨余垃圾桶存放厨余垃圾。4.该校食堂进出门未设置“防鼠挡板”, 食堂储存间未放置“粘鼠板”或“捕鼠笼”。食堂备餐间未放置“粘鼠板”或“捕鼠笼”。该校食堂食品加工区域、粗加工区域、备餐间未开启“防蝇灯”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现进行案源登记。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2024年10月13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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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63号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小蜜蜂幼儿园食品经营未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小蜜蜂幼儿园 |
525002287428524800 |
郑智慧 |
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张春镱、樊爱华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智慧的陪同下,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新村小区45号的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小蜜蜂幼儿园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的烹饪间存在以下问题:①烹饪间灶台左下方出水口与外界相通的缝隙未有效设置防鼠设施,且缝隙大于2cm;烹饪间案板右侧与外界相通的通道未有效设置防鼠设施,有孔洞且孔洞直径大于5cm;烹饪间案板左侧清洗槽排水管与外界相通的通道有孔洞,且孔洞直径大于2cm;烹饪间窗口设置的纱窗存在脱落,产生的缝隙大于0.6cm;烹饪间灶台上方的天花板有塌陷。②当事人存储食品的食品保管室和休息室(其用于存放冷冻食品)与外界相通的门均未设置挡鼠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现申请案源登记。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14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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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69号 |
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春芽幼儿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春芽幼儿园 |
5250022874285198XY |
杨君凤 |
2024年9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曾金、郑方蜓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堂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食品库房的货柜内发现一袋黔食锦牌水城羊肉粉,其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水城羊肉粉”,“生产日期:2023/09/07”,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50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2029010037”,生产商“六盘水老翁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区红桥新区闽商产业科技园1#楼B区5层”等内容;执法人员在食品库房的货柜内发现一桶未开封的旺丰牌红油郫县豆瓣,其外包装显示:品名“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400880”,制造商“成都市旺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白马村11组200号”,净含量“3.5kg”等内容,外包装张贴有检验合格证,显示:产品名称“红油郫县豆瓣”,产品标准代号“GB/T 20560”,生产日期“2023/05/26”等内容;执法人员在食品库房的货柜内发现一袋已开封的旭太牌香辣腌料,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君凤现场共同称重确认,上述开封的旭太牌香辣腌料重量为0.96千克,其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香辣腌料(固态复合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120200559”,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0日”,生产商“江苏迎味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张坝村22号”等内容。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黔食锦牌水城羊肉粉、旺丰牌红油郫县豆瓣、已开封的旭太牌香辣腌料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进行案源登记。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4年10月15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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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70号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金苹果幼儿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制售活动,且经责改后拒不改正案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金苹果幼儿园 |
52500228051706396X |
张瑞玲 |
2024年2月21日,因未配备齐全三防设施、库房内储存食品未离地离墙、从业人员指甲较长、AI直播摄像头损坏,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市监(新盛)当罚【2024】0221-3号)。 2024年0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蒋锐、向清婵、王也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瑞玲设立在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双新街25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金苹果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食堂及其库房内检查发现:1、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共3扇门)未安装挡鼠板等三防设施;2、厨房垃圾桶未加盖;3、食品留样柜处于未通电状态,柜内放置有3份食品留样,留样容器上未见留样时间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留样记录;4、库房大米(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未见进货票据及台账记录;5、库房内储存的食品原料(冬瓜)直接靠墙放置于地面,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张瑞玲手机上“重庆阳光食品”APP中“在线直播”,显示:直播路数为2,AI开通状态为1,设备在线为0,设备离线为2。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作为案源登记,请领导审批。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15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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