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5-2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108号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芋禾村三台分室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芋禾村三台分室 |
PDY70153750015512D6001 |
徐啟芬 |
经调查,当事人负责人曾惠于2022年5月6日向重庆市博恩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感冒清热颗粒、枇杷止咳颗粒、香砂平胃颗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时,采用真假两张票据的方式虚构药品采购金额,虚开票据。真实票据显示当事人购进了感冒清热颗粒160盒,进价为9元/盒;枇杷止咳颗粒50盒,进价为7元/盒;香砂平胃颗粒50盒,进价为14元/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50盒,进价为13元/盒。虚假的票据显示当事人购进了感冒清热颗粒160盒,进价为13元/盒;枇杷止咳颗粒50盒,进价为13元/盒;香砂平胃颗粒50盒,进价为17元/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50盒,进价为26元/盒。 根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分类,感冒清热颗粒、枇杷止咳颗粒、香砂平胃颗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均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目录中的中成药部分,其中感冒清热颗粒、香砂平胃颗粒属于甲类药,枇杷止咳颗粒、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属于乙类药。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渝医保发〔2020〕71号)文件规定,由于当事人未评定等级,纳入一级以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按照一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收费,甲类医保类药品,医保报销药品费用的60%,患者自付药品费用的40%;乙类医保类药品,由患者先自付品费用的10%后,剩余90%的费用通过医保报销60%,患者再自付剩余90%费用中的40%,即乙类药品患者共需自行承担10%+(1-10%)×40%=46%的药品费用。 截止执法人员2024年1月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执行政府的价格指导,向患者多收取了费用。具体情况为感冒清热颗粒多收取了160×(13-9)×40%=256元;香砂平胃颗粒多收取了50×(17-14)×40%=60元;枇杷止咳颗粒多收取了50×(13-7)×46%=138元;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多收取了50×(26-13)×46%=299元。当事人共计向患者多收取753元。 2024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渝梁平市监责退告字〔2024〕0408PJ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梁平市监责退字〔2024〕0417PJ号),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退还就诊患者多付的价款753元。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一份《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芋禾村三台分室关于退款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将退款公告公示在当事人卫生室进门口门柱上的显著位置,以通知多付药费的患者前来退款。截止退款日期届满,无人前来退款。同时当事人医生在开处方笺时,并没有按照实际使用的药品如实记录,导致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患者的价款。 |
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2024/05/15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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