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69号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初级中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案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初级中学 |
12500228451828149Q |
白友权 |
当事人在2020年秋季和2021年秋季以80元/年.生的标准向在校学生收取保险费为本校学生购买保险,虽未从中获利,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当事人在2021年秋季和2022年春季以23.58元/期.生的标准向在校学生分别收取作业本费为统一订购作业本,并从中获利495.1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行为;当事人在2020年秋季至2022年春季四学期中的伙食费结余未按学期或按月与学生据实结算,在2020年秋季至2021年秋季这三期,将上期的伙食费结余转入下期食堂收入继续开支,至2022年春季期末,仍结余1200.50元,从中获利1200.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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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0号 |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彩色梦想幼儿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案 |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彩色梦想幼儿园 |
52500228MJP56197XU |
万华 |
当事人根据梁平教发[2020]69号文件规定,向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价格备案,其中延时服务费备案价格为7元/生·次,并外进行公示。当事人于2021年秋开始向学生提供延时服务并收取延时服务费。当事人2021年秋向32名学生提供100天的延时服务,并按1000元/生的标准收取延时服务费,共收取32000元;2022年春向41名学生提供100天的延时服务,并按1000元/生的标准收取延时服务费,共收取41000元。按照当事人延时服务费备案价格和对外公示价格即7元/生·次计算,每生每期的延时服务费应当为700元/生,根据计算,当事人在2021年秋向32名学生多收取延时服务费300元/生,小计9600元;在2022年春向41名学生多收取延时服务费300元/生,小计12300元,当事人在2021年秋至2022年春向学生多收延时服务费共计21900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2023/05/1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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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1号 |
重庆市梁平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中学 |
12500228736589137C |
仇晶 |
当事人在2020年秋至2022年期间向高中部学生提供高中课本,并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根据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应在每期期末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但当事人未按照文件要求每期期末与学生据实结算课本费,当事人2020年秋至2022年春这4学期课本费共结余1695259.5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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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2号 |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 |
125002287339702661 |
李少军 |
当事人在2020年秋至2022年春期间向高中部学生提供高中课本,并按照渝价〔2009〕76号文件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根据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应在每期期末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但当事人未按照文件要求每期期末与学生据实结算课本费,当事人2020年秋至2022年春这4学期课本费共结余680501.9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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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3号 |
重庆市梁平红旗中学校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案 |
重庆市梁平红旗中学校 |
12500228451827904B |
陈启宏 |
当事人在2020年秋至2022年春期间,按照10元/人的标准向学生收取校园一卡通的制卡费,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收费依据,当事人在2020年秋至2022年春这4学期期间,按照10元/人的标准向9100名学生收取校园一卡通制卡费共计91000元。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和2020年至2022年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我区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中无校园一卡通制卡费收费项目。当事人向学生收取校园一卡通制卡费属于自立收费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6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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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5号 |
西南大学附属重庆市梁平实验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西南大学附属重庆市梁平实验中学校 |
125002283527446606 |
何治利 |
当事人按照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在2020年秋至2022年春的4个学期收取课本费1765510元。2020年秋季和2021年秋季高一年级新生没有选科,学生课本一样。高一下期每生按照3(语数外3科必选)+1(物理或历史各选1科)+2(化学、政治、生物、地理4科选2科)选科,由于各班组合不同(但同年级组合相同的班级的学生的课本是一样的),导致高一下学期及高二、高三上学期各班课本不一致。高中第六期(高三最后一学期)未使用课本,所以2021年春和2022年春高三未购买课本。由于除高一上学期新生以外,每学期各年级各班选科组合不同,造成各班课本不一致,同时向学生发放课本也未作登记统计,当事人无法将每学期高中课本分解细化到各年级各班,只能将每学期高中课本分解细化到各年级。另外当事人学校高中教师未花钱购买教学用书并通过学生高中课本这个项目开支报销教学用书费用。在2020秋至2022年春这4个学期中,当事人结余课本费560537.50元,均未向学生退还.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7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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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6号 |
重庆市梁平区福禄中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案 |
重庆市梁平区福禄中学 |
125002284518276806 |
刘辉 |
经查明:当事人经重庆市梁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7年09月29日至2022年09月29日,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完成辖区内初高中学历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法学法改革、加强德育工作、开展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法定代表人:刘辉。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梁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法定人 刘辉变更为伍宗亮。 2020年9月4日当事人与梁平区艺光豪广告经营部签订《梁平区福禄中学2020年校卡订做协议》,以10元/套的价格订做498套校卡于2020年9月7日前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班主任将校卡以1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2020年秋就读的498名新生,期间以10元/套的价格向29名校卡遗失学生收取补卡费,再由班主任将收到的校卡费统一交当事人德育处负责人,最后由当事人德育处负责人以现金的形式向梁平区艺光豪广告经营部支付共计5270元。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与梁平区艺光豪广告经营部签订《重庆市梁平区福禄中学2021年秋校卡订做协议》,以10元/套的价格订做473套校卡于2021年9月13日前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班主任将校卡以1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2020年秋就读的473名新生,期间以10元/套的价格向24名校卡遗失学生收取补卡费,再由班主任将收到的校卡费统一交当事人德育处负责人,最后由当事人德育处负责人以现金的形式向梁平区艺光豪广告经营部支付4970元。当事人收取的校卡费共计10240元(5270元+4970 元)。 2022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收取校卡费的文件,经执法人员查询《重庆市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重庆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发 现,无校卡费的收费项目。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告知书》,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4月17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将多收价款10240元退还给学生。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 当事人多收价款即违法所得10240元,应予以没收。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7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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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77号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中学 |
12500228451827824P |
黄定军 |
当事人按照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在2020年秋至2022年春这4个学期共收取高中课本费883480元,高中课本都是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教材,高中三年的课本均在高一高二发放使用。高中部高一年级上期未分科,各班使用的课本是一样;高一下期学生根据3+1+2要求自由组合学科分班后,各个班所选学科不一样,对应的课本及数量就不一样(但同年级组合相同的班级的学生的课本是一样的);同时当事人为保障高三学生高考,高三全年为总复习,高三课本根据各学科的教学进度均在高一下期及高二时发放使用。由于高一下学期、高二各班人数、学科组合不一样,向学生发放课本各班未作登记统计,当事人无法将每学期高中课本分解细化到每学期各年级各班,只能将2020年秋至2022年春每学期高中课本分解细化到每学期高一高二高三。另外当事人学校高中教师未花钱购买教学用书并通过学生高中课本这个项目开支报销教学用书费用。4学期教学用书支出37437.30元,学生课本支出805967.75元。4学期结余课本费77512.25 元,均未向学生结算退还。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2023/05/17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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