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31号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镇七彩幼儿园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镇七彩幼儿园 |
52500228050399427A |
黄均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4日经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228050399427A;原登记证号:渝梁民证字第010043号;有效期限:2021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在重庆市梁平区文化镇新中街(文化镇客运站旁)从事的学前教育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002280012395,主体业态:小型幼儿园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 2022年10月19日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送检,该检验机构2022年11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FSC20221007934),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附录BB2纸片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批次的餐饮具均已使用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餐饮具被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于2021年12月13日被本局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309号)。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中,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309号);在2022年10月19日的监督检查中又发现当事人待使用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所指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且属于经本局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 的行为。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2023/3/1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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