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安镇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小额临时救助工作,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将《石安镇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安镇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31号)精神,为完善全镇社会救助机制,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增强救助实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镇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镇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小额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农村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5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农村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除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救助2000元外,再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共计5000元);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困难救助。
家庭或个人,因遇到的突发性、意外性、特殊性等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小额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梁平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村(居)委会及镇政府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意见,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并签字。
(三)审批决定。调查核实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