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场)布局。根据畜禽养殖区域分布和畜禽病死预测情况,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若干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厂(场)承接一个或多个区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同步建立委托处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及处理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对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场),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处理。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贮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镇,可以建设片区收贮点或由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各区县可以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贮点。
(三)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方,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山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我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中关于“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规定,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四)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以上、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细化补助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要按照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等工作。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乡镇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3—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乡镇兽医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签字确认。乡镇兽医机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2),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乡镇兽医机构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
2.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3),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核查。
辖区内没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的,要按照国办发〔2014〕47号文件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建立收集转运体系,并与最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委托区县申报和拨付。对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委托区县和受托区县共同负责,填报《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其中,对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委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转运前完成;对集中处理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受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避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在不同区县间重复申报。
(二)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县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及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收集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要求。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还应承担病死畜禽到达无害化处理厂(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创新监管方式,以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副产物流向监管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化监管。建立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联动机制。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理赔数量相吻合。
附件3—1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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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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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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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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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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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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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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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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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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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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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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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
|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
|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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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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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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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
档次 |
病死猪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
(元) |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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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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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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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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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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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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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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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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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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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督人员签字”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