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7365799160/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石安镇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3 |
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6
1.1 编制目的………………………………………………6
1.2 编制依据………………………………………………6
1.3 适用范围………………………………………………7
1.4 工作原则………………………………………………7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7
2.2 镇应急管理专家队伍…………………………………8
2.3 现场指挥机构…………………………………………8
3 灾害救助准备…………………………………………8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0
4.1 灾情信息报告…………………………………………10
4.2 灾情信息发布…………………………………………11
5 应急响应………………………………………………12
5.1 启动程序………………………………………………12
5.2 响应措施 ……………………………………………12
5.3 响应终止………………………………………………13
6 灾后救助………………………………………………13
6.1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13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13
6.3 冬春生活救助…………………………………………14
6.4 倒房重建救助…………………………………………17
7 保障措施………………………………………………17
7.1 资金保障………………………………………………17
7.2 物资保障………………………………………………18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18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19
7.5 人力资源保障…………………………………………19
7.6 社会动员保障…………………………………………19
7.7 科技保障………………………………………………20
7.8 宣传和培训……………………………………………21
8 附则……………………………………………………21
8.1 术语解释………………………………………………21
8.2 预案演练………………………………………………22
8.3 预案管理………………………………………………22
8.4 预案解释………………………………………………22
8.5 预案实施时间…………………………………………22
8.6 预案体系………………………………………………22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镇党委、镇政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安镇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石安镇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石安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安镇气象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辖区造成重大影响或镇党委、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1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为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平安法治办,负责与镇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镇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镇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镇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所在村(社区)成立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即为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受灾村(社区)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各村(社区)、相关责任办所中心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并报镇应急办汇总,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等部门。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镇政府和镇平安法治办报告;镇平安法治办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镇政府和镇平安法治办报告;镇平安法治办经镇政府同意后,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社区)、相关责任办所中心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和镇平安法治办,镇平安法治办每日11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镇平安法治办每日14时前向区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镇平安法治办经镇政府同意后,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镇政府和镇平安法治办,镇平安法治办应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镇政府、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洪涝、冰雪灾害,各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镇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灾害发生后,镇村两级和相关单位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抗灾救灾、灾害监测、调查评估、善后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灾情种类,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石安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确定。
5.1 启动程序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1)召开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救助应急工作任务。
(2)按照工作部署,各工作组按照职能职责立即赶赴灾区抢险救灾,紧急转移群众,挽救群众财产损失。
(3)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抢险实时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汇报,申请上级协助以及救灾物资支援。
(4)做好后勤保障,及时安置受灾群众,抢救伤病人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安置点生活秩序。
(5)灾情稳定前,安排监测人员实时监测灾情发展形势,及时报告最新情况,防止受灾群众返家,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6)根据灾情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3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镇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分析研判议,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辨识和火化,统计、核定因灾遇难人员基本信息,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妥善安置因灾害失去亲人的孤儿、孤老,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6.2.1 对启动镇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村(社区)、镇平安法治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2.2镇经济发展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镇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平安法治办积极协调区应急局等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镇平安法治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3 镇平安法治办、镇经济发展办监督检查受灾村(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适时通报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村(社区)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编制工作台账,报镇平安法治办,镇平安法治办汇总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
各村(社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中旬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镇平安法治办、镇经济发展办。
6.3.2 镇平安法治办每年9月上旬开始审核、汇总各村(社区)上报情况,9月下旬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区应急局。
6.3.3镇平安法治办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镇政府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上旬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需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镇平安法治办、村(社区)配合市级、区级、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6.3.4 镇平安法治办、镇经济发展办根据村(社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上报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镇平安法治办、镇经济发展办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镇经济发展办、民生服务办等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6.3.6 受灾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平安法治办、镇经济发展办等相关责任办公室积极协调上级有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协调上级部门等多种途径解决落实建房资金。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建筑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4.1 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损住房需救助台账,报区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协调组织相关责任办公室开展倒房重建。完成倒房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救助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和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调解决。
6.4.2镇平安法治办根据村(社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拟订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镇党委、政府、区应急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完成倒房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房重建救助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房重建需救助台账报镇党委、政府、镇经济发展办和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镇平安法治办和相关责任办公室协助区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4.4 镇相关办公室(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等工作。
6.4.5 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1.1 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经济发展办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镇经济发展办组织相关责任办公室(中心)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镇平安法治办、各村(社区)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依托以区级物资储备库为主体、建立镇级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间)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镇平安法治办和有关办公室(中心)、各村(社区)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及时与各商店、超市等签订紧急采购供应协议,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调度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根据市、区应急局相关制度、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镇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镇平安法治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相关办公室(中心)、驻镇单位、村(社区)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镇平安法治办要根据村(社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镇平安法治办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村(社区)和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向全镇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村(社区)、驻镇单位、各企业单位、民兵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积极推进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
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1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在全镇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8.2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8.3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镇平安法治办、各村(社区)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镇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镇平安法治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批。相关办公室(中心)、各村(社区)、驻镇单位、辖区企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本企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镇平安法治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