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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339787354/2017-0009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 有效性
标题 政策宣传||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成文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7-09-12
索引号 115002287339787354/2017-0009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
有效性
标题 政策宣传||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成文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7-09-12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3、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残疾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搭车享受”是如何界定的?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6、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对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其年龄是如何界定的?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8、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是否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9、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是否能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

10、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11、对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农转非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

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农转非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农转非人员,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农转非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

12、在计划生育奖(特)扶政策中,对单亲家庭子女数是如何界定的?

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13、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的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

14、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所收养子女视为事实收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不计入收养人现存子女数。

15、奖(特)扶政策对申报人都有年龄限制,该年龄是如何计算的?

年满60周岁或年满49周岁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60岁或49周岁。

16、转户居民享受过渡期如何界定?

(1)2010年8月1日以前,转户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因成建制地变更户口性质等政府行为成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个人行为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不按转户居民对待。从2010年8月1日起,所有转户居民视为成建制农转城。成建制不一定以整村整社为单位,也包括一个社的某个区域。

(2)转户居民从首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从领取安置费(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办理投保单(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首次发放生活费(将补偿费、安置费划拨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费)等实际安置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时间。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3)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扶助政策(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过渡期届满的次年不再纳入扶助范围并作退出处理。以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转户居民不再恢复。

(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委派到国家参股企业、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即由政府任命到企业任职人员)。

(5)转户居民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按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17、在奖扶政策中,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为事实婚姻。

18、处在服刑期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

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已纳入的暂时取消,刑满释放后恢复。如其配偶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

1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扶助标准是多少?

奖励扶助

特别扶助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手术并发症对象

独生女

独生子或双女户

无子女

子女1-3级残疾

一级乙等

二级

三级

1560元/年

1080元/年

6000元/年

4800元/年

4800元/年

3600元/年

2400元/年

1200元/年

2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的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基础档):

(1)具有本市农村户口, 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

(2)本市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21、我县对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的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我县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按照基础档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基础档标准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80%。

22、哪些对象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增发社会基本养老金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

具体政策解释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相关口径一致。

2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每年1月1日—31日: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所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残疾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2月份: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3月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布。

(4)4月1日—15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将符合条件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相关网站。

(5)10月—12月: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可结算账户上。

2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办理流程及其发放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1)受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申请应遵循本人自愿申报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2)从2016年起,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一是将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 12 月止,特别扶助金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二是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3 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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