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二、申报对象
重庆市梁平区内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规定的基本功能、认定条件,且自愿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满足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相应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培育市场主体功能、孵化成效明显、带动就业显著、定位明确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申报单位应为各类创业载体。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3.举办单位法人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6.近1年创业服务开展情况(体现场租减免的资料,导师队伍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创业服务的台账记录等佐证资料)。
(二)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核运营单位资质、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入驻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服务对象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各项创业服务开展情况的档案记录等。经审核真实准确,由区人力社保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命名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功能和认定条件要求,客观、如实、完整、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基地(园区)积极申报。
(三)请各申请主体于2023年7月31日前统一将申报资料(纸质件1份)报送至区行政中心4号楼409办公室。
联系人:向蓉 023-53252089
邮箱:615561271@qq.com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3.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梁平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