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008652230Y/2023-00209 | [ 发文字号 ] | 梁平人社〔2023〕47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9 |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2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
评估工作的通知
梁平区天荣家居创业孵化基地,梁平区都梁青创园创业孵化基地,梁平区袁驿镇创业孵化基地,梁平区虎城镇创业孵化基地:
为加强区、镇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要求,经商区财政局同意,拟定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区、镇级创业孵化基地2022年度开展创业服务情况和实际运营成效2个方面内容,共涉及15项具体指标。
三、评估方式
本次年度绩效评估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评估小组成员由3名创业导师组成,按照评估细则要求,结合实地检查情况逐项评分。评分后,经评估小组讨论研究,确定最终得分。
四、结果运用
评估结束后,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印发正式通知,并根据评估分数确定等级,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梁平人社发〔2017〕430号)规定,给予相应的绩效奖补。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奖补,并应按要求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区、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充分准备迎检资料。
(二)积极配合,如实、全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不配合评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予以取消命名处理。
联系人:向蓉 联系电话:53252089,13330312916
附件:2022年度区(镇)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细则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细则
一、创业服务(40分)
1.场租减免(5分)。创业孵化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后勤保障等服务(不含水电物业)。免收场租得5分;按面积(每平方米)计算,场租10元/月及以下得4分,场租11元/月-15元/月得3分,场租16元/月-20元/月得2分,场租21元/月-30元/月得1分,场租31元/月及以上得0分。
佐证资料:基地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孵化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综合性场地按平均数计算,即场租收入总和÷入驻户数协议面积总和。
2.导师服务(7分)。组建3人以上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创业指导,得2分。创业导师应当是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咨询师,从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工作的高校教师,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管,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高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志愿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导师为在孵对象每开展1次得0.5分。
佐证资料:导师聘用合同等佐证材料,基地创业服务台账等,电话随机抽查。
3.创业活动(8分)。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各类创业活动。每开展1场次得0.5分。
佐证资料:基地创业服务台账、活动签到册和图片影像资料等链条式活动记录,电话随机抽查。
4.事务代理(7分)。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为一个服务对象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均视为开展1次事务代理服务。每开展1次得0.5分。
佐证资料:基地(园区)创业服务台账等相关证明资料,电话随机抽查。
5.融资对接(5分)。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非政策性融资对接活动。每组织开展1次对接活动,得0.5分,最多得3分;每成功帮助1个创业项目获得融资,得1分,最多得2分。
佐证资料:基地创业服务台账,对接活动的签到册、图片影像资料、项目投融资协议或其他能够佐证的材料。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融资不纳入此处统计。
6.政策落实(8分)。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协调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得4分;为创业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一次性创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就创业补助政策,每落实一笔得0.5分。
佐证资料:基地展台展架等办公区域摆放就业、创业、社保等政策宣传页(册),微信网站等信息平台、宣讲活动、政策落实案例等资料。
二、运营成效(60分)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低于10户,镇街级低于5户,且该状态已持续一年,则该大项得0分。
7.在孵初创实体(15分)。
(1)区级在孵实体达10户得4分,镇街级在孵实体达5户得4分,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得8分。
(2)在孵实体中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比例达70%,得4分,每降低1%减0.1分。
(3)当年新入驻企业,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得3分。
佐证资料: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明细,(在孵企业注册地址应为孵化基地地址;注册3年内是指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3个在孵团队可以折算为1家企业)。
8.孵化成功率(10分)。孵化成功是指2年内入驻孵化基地(园区)的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孵化成功率=两年内孵化成功企业数量÷两年内孵化的实体总数×100%。孵化成功率90%以上得10分;每降低5%扣1分,不足5%按5%计算。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占服务对象70%以上的基地,孵化成功率75%及以上得10分。
佐证资料:正常经营状态是指企业有经营流水,正常报税或缴纳社保等费用。孵化毕业出园的视为孵化成功。
9.吸纳就业(15分)。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中,平均每户带动就业2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得7分;每增加1人加1分。
佐证资料:参考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无社保记录则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无法提供任何佐证资料不得分。
10.孵化成长效果(10分)。
(1)营业额成效(4分)
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中,平均每户年营业额不足15万,得2分;每增加5万加0.1分。孵化出年营业额区级200万元及以上(镇级1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加1分。
(2)纳税成效(4分)
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中,纳税户数达在孵企业25%(含)以上,得2分,每增加1户加0.1分。
佐证资料:参考企业财税报表等有效资料。
(3)专利成果(2分)
外观设计专利0.2分/个,实用新型专利0.5分/个,发明专利1分/个。
佐证资料:专利证书或网上查询结果。
11.创新示范(10分)。
(1)建立为孵化期满的服务对象入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对接机制(2分)。
(2)承担免费创业工位提供任务。(3分)
(3)基地对获得的一次性补助等扶持资金使用规范,用于创业服务支出,建立专账,专款专用(2分)。
(4)具有示范引领效应,承办、协办市级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活动以及参观考察,每次得1分;承办、协办区县级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活动以及参观考察,每次得0.5分(3分)。
佐证资料:基地台账资料档案、服务对象出基地情况,使用补助资金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三、加分事项(10分)
(1)基地被人社部、国家其他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创业载体的,加1分。
(2)基地的创业项目参加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有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有获得全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5分、0.2分,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加分。该项得分不超过3分。
(3)基地(被国家级、市级、区级主题媒体宣传报道,每宣传报道一次分别加1分、0.5分、0.25分,该项得分不超过2分。
(4)基地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工作,按要求提供数据报表等资料,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日常监督、指导情况酌情给分。
四、取消命名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2.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
3.被取消国家级基地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4.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6.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7.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8.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评估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评估组说明 |
1 |
创业服务40分 |
场租减免 |
创业孵化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后勤保障等服务(不含水电物业)。基地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孵化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综合性场地按平均数计算,即场租收入总和÷入驻户数协议面积总和。 |
免收场租得5分;场租10元/月及以下得4分;场租11元/月-15元/月得3分,场租16元/月-20元/月得2分,场租21元/月-30元/月得1分,场租31元/月及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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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导师服务 |
组建了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创业指导。创业导师应当是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咨询师,从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工作的高校教师,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管,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高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志愿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 |
导师为在孵对象每开展1次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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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业活动 |
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各类创业活动。 |
每开展1场次得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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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务代理 |
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 |
为一个服务对象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均视为开展1次事务代理服务。每开展1次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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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融资对接 |
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非政策性融资对接活动。 |
每组织1次融资对接活动,得0.5分,最多得3分;每成功1个案例,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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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策落实 |
基地展台展架等办公区域摆放就业、创业、社保等政策宣传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协调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宣传页(册),微信网站等信息平台、宣讲活动、政策落实案例、创业者获得贷款、补助、补贴证明等资料。 |
开展政策宣传得4分;为创业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一次性创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就创业补助政策,每落实一笔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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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营成效60分 |
在孵初创实体 |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低于10户,且该状态已持续一年,则该运营成效大项得0分。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明细,(在孵企业注册地址应为孵化基地地址;注册3年内是指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3个在孵团队可以折算为1家企业)。 |
(1)在孵实体达10户得4分,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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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孵化成功率 |
孵化成功是指2年内入驻孵化基地的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是指企业有经营流水,正常报税或缴纳社保等费用。孵化毕业出园的视为孵化成功。 |
孵化成功率90%以上得10分,每降低5%扣1分,不足5%按5%计算;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占服务对象70%以上的基地,孵化成功率起始档位由90%降低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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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吸纳就业 |
参考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无社保记录则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证明;无法提供任何佐证资料不得分。 |
平均每户带动就业2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得7分,每增加1人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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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孵化效果 |
营业额成效4分 |
营业额不足15万元,得2分;每增加5万元加0.1分;营业额200万及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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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税成效4分 |
入驻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纳税户数达在孵企业25%(含)以上,得2分,每增加1户加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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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专利成果2分 |
外观设计专利0.2分/个,实用新型专利0.5分/个,发明专利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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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创新示范 |
基地台账资料档案、服务对象出基地情况,使用补助资金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
(1)建立为孵化期满的服务对象入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对接机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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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分项 |
取得国家级认定;基地的创业项目参加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得奖励;基地(被国家级、市级、区级主题媒体宣传报道等6分 |
(1)基地被人社部、国家其他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创业载体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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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人力社保局考察分4分 |
基地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工作,按要求提供数据报表等资料,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日常监督、指导情况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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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签字): |
监督人(签字): |
评估时间: |
镇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评估指标 |
打分标准 |
得分 |
评估组说明 |
1 |
创业服务40分 |
场租减免 |
创业孵化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后勤保障等服务(不含水电物业)。基地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孵化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综合性场地按平均数计算,即场租收入总和÷入驻户数协议面积总和。 |
免收场租得5分;场租10元/月及以下得4分;场租11元/月-15元/月得3分,场租16元/月-20元/月得2分,场租21元/月-30元/月得1分,场租31元/月及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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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导师服务 |
组建了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创业指导。创业导师应当是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咨询师,从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工作的高校教师,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管,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高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志愿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 |
导师为在孵对象每开展1次得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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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活动 |
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各类创业活动。 |
每开展1场次得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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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务代理 |
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 |
为一个服务对象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均视为开展1次事务代理服务。每开展1次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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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融资对接 |
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非政策性融资对接活动。 |
每组织1次融资对接活动,得0.5分,最多得3分;每成功1个案例,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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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策落实 |
基地展台展架等办公区域摆放就业、创业、社保等政策宣传资料,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协调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开展政策宣传得4分;为创业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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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运营成效60分 |
在孵实体 |
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低于5户,且该状态已持续一年,则该运营成效大项得0分。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明细,(在孵企业注册地址应为孵化基地地址;注册3年内是指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3个在孵团队可以折算为1家企业)。 |
(1)在孵实体达5户得4分,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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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孵化成功率 |
孵化成功是指2年内入驻孵化基地的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是指企业有经营流水,正常报税或缴纳社保等费用。孵化毕业出园的视为孵化成功。 |
孵化成功率90%以上得10分,每降低5%扣1分,不足5%按5%计算;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占服务对象70%以上的基地,孵化成功率起始档位由90%降低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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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吸纳就业 |
参考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无社保记录则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证明;无法提供任何佐证资料不得分。 |
平均每户带动就业2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得7分,每增加1人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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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孵化效果 |
营业额成效4分 |
营业额不足15万元,得2分;每增加3万元加0.1分;营业额100万及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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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纳税成效4分 |
入驻实体(含电子商务平台),纳税户数达在孵企业25%(含)以上,得3分,每增加1户加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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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专利成果2分 |
外观设计专利0.5分/个,实用新型专利0.5分/个,发明专利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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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创新示范 |
基地(园区)台账资料档案、服务对象出园情况,使用补助资金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
(1)建立为孵化期满的服务对象入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对接机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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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分项 |
取得国家级认定;基地的创业项目参加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得奖励;基地(被国家级、市级、区级主题媒体宣传报道等6分 |
(1)基地被人社部、国家其他部委认定为国家级创业载体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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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人力社保局考察分4分 |
基地接受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属地管理,按要求提供数据报表等资料,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日常监督、指导情况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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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签字): 监督人(签字): 评估时间: |
梁平人社〔2023〕47号 关于开展2022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