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2年农民工新市民
培训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办关于在我市开展“部市共建”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基地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重庆市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度,线上通过农民工新市民“同享”网络学苑完成注册培训5万人次/年;线下依托新市民培训示范点,完成培训5万人次/年;全年培训目标任务10万人次。
二、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重庆市内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及随迁亲属。
(二)培训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技能提升、双更就业、创业帮扶、生活常识、文明礼仪、卫生健康、法律知识、人际关系和青少年教育等。
(三)实施主体。
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市级培训示范点负责线下培训的组织实施。
1.市级培训示范点申报数量。2022年度原则上建设市级农民工新市民培训示范点不超过20个。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可推荐1-2个培训示范点,其他区县原则上只推荐申报1个培训示范点。每个培训示范点本年度申报培训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
2.市级培训示范点申报主体。各区县(自治县)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上一年度评定等级合格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市级培训示范点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必须为实体单位,能够提供同时容纳50人以上培训的场地,符合疫情防控应急要求和相应等级的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
4.市级培训示范点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2022年4月22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于4月30日前择优推荐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年度新市民培训基地建设的区域布局,择优选择20个培训示范点作为本年度新市民培训的市级示范点,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人力社保局发文明确本年度的市级培训示范点名称。
(四)补贴标准。
参加线上培训的,学员须在新市民“同享”网络学苑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实名制注册,完成相应课程学习且至少修满20学分即可结业。开展线下培训的,以办讲座班、夜校、市民学校等灵活方式开展,每次培训时间为2学时,培训学员花名册信息及培训期间照片或视频须录入培训平台,供区县审核拨付培训补贴查证。
线上线下组织培训的,均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线上补贴包含平台建设、课程开发和宣传经费。相关培训经费从2022年农民工综合服务管理经费中列支,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数一次性拨付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培训示范点在培训平台实名制培训录入情况按季度对培训机构进行拨付。
(五)开班申报。
1.市级培训示范点线下自主招生,招生完成后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办班申请,获准后方可开班。
2.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线上课程录制和学员的线上招生、线上管理和培训人数统计,不需申报开班。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示范点申报和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可根据本地财力及自身需求,在市级分配培训指标的基础上,扩大培训规模。
(二)杜绝弄虚作假。培训示范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认定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强化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工等群体积极参加培训。要及时宣传培训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
(四)及时报送情况。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培训情况,每个季度末将新市民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张辉,联系电话:88633935、15123757261,电子邮箱:cqslwb@163.com。
附件:重庆市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市级示范点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市级示范点申请表
申报区县:
申报时间:
申请开展培训地点(XX公租房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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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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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并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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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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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示范点
申报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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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市级核准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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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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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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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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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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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师资
简要说明(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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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
人力社保部门
初审推荐意见 |
重点审核培训场地的相关安全、消防、防疫是否复核培训要求。
(盖章)年月日 |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
复核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此表一式三份,市级留存一份、区县留存一份、机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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