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2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 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年度书面审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将通知用人单位、收集和初审资料等部分书面审查工作内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书面审查实施。
第二章 审查事项和材料
第七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下列事项实施书面审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专门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八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
(一)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册、相关财务报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材料及缴费凭证;
(七)用人单位工时制度说明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文件;
(八)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业务资料;
(九)与书面审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提交审查的书面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复制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出具资料提取清单。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填报的信息和电子资料内容,应当与线下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审查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书面审查一般每年上半年进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察信息系统)建立全市书面审查计划,主要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待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单。
专项书面审查由决定实施书面审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监察信息系统新建专项审查计划,确定待审查用人单位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监察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方式分为按用人单位数量、比例、行业和单位性质等,用人单位也可自主申报参加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通过监察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书面审查企业时,根据其上一次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原则上按照A级不高于10%、B级不高于50%、C级不低于90%的比例抽取。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分类监管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开展书面审查,促进行业和领域规范用工。
第四章 审查申报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的申报方式、报送书面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配合书面审查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或更新本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上传职工名册等。
第十六条 监察信息系统根据单位职工名册申报的人数随机抽取人员,形成待审查劳动者名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通知要求的时限,报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抽中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等书面材料或电子资料,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向通知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审查资料。对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章 审查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过监察信息系统开展书面审查业务,落实专人负责,合理分配承办人员,确保审查质量。
第十九条 书面审查承办人员分为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通过监察信息系统随机分配或者人工指定。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逐项作出判断。
第二十条 书面审查采取全面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和资料无法全面核准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或通知补正材料等方式核实。
第二十一条 书面审查结果分为审查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无法审查四种。
监察信息系统提供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与承办人员审查判断契合度作为认定审查结果的重要参考,其中契合度80%(含)以上的为审查合格,60%(含)至80%之间的为基本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审查情况和掌握的用人单位违法信息综合判断后,认定审查结果。因用人单位无法联系、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或者未经营无用工等的,确定为无法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录入监察信息系统,并形成问题清单。被审查用人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平台实时查看、下载审查问题描述和审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审查结果和问题反馈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构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听取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辩理由成立的及时予以变更。
第六章 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有主动改正意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或者发出整改建议书,以宣传教育督促改正;
(二)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严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书面审查结果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作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实施企业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川渝两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结果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数据共享与结果互认机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报送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书面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开展抽查复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书面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渝人社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