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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4-00188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4〕2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肖勇

    居民身份证号:5002**********7115

    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桂花村*组*号

2024年7月15日,我局接重庆市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报告,要求我局对你涉嫌违反《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1年9月开始在重庆市梁平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你在2021年12月于外地进行就业参保登记后未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你以违规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916.2元,其中失业保险金7440元,医保费2376.2元,慰问金100元。重庆市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前期通过短信通知、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方式要求你退还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你至今仍剩余6771.7元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案件移交报告》(梁平就业文〔2024〕2号)、《重庆市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关于清退肖勇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梁平就业发〔2024〕14号)及邮寄送达凭证、肖勇参保记录截图、肖勇失业保险金发放明细截图、分期退还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之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19832.4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叁拾贰元肆角)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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