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戈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39030687
法定代表人:梁勇
单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1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梁平人社监询〔2023〕5号)所涉资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接受询问。但你单位未按照整改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并前来接受询问。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不履行行政指令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
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