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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3-00218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理〔2023〕2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日期 ] 2023-07-03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4D

法定代表人:胡**(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850)

单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镇****路**号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承建的“热固型碳纤维复合材料环保回收及循环再利用高科技项目”存在拖欠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共计1092767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贰仟柒佰陆拾柒元整)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被处理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10号)要求被处理单位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报送至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但被处理单位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

被处理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023年6月17日,我局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梁平人社理告〔2023〕3号),告知被处理单位我局拟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责令被处理单位支付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工资共计1092767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如贰仟柒佰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理,并告知被处理单位享有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权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欠薪合计”、“农民工工资支付确认表”等证据,证明拖欠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工资共计1092767元的事实;

2、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梁平人社监询〔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向被处理单位发出调查询问书,执法程序合法;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的欠薪行为责令支付,程序合法;

4、被处理单位提供的“欠薪合计”、“农民工工资支付确认表”,

建设单位负责人沈云、被处理单位负责人李建春、木工班组长刘建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处理单位存在拖欠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及拖欠工资金额;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梁平人社理告〔2023〕3号)及送达回执、文书邮寄回单、文书邮寄路径截图各一份,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6月17日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梁平人社理告〔2023〕3号),告知被处理单位我局拟对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支付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告知程序合法。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支付邓再华、李荣斌等158名工人工资共计1092767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贰仟柒佰陆拾柒元整)。

被处理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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