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0〕3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0〕3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被处罚单位:梁平县源庆家具厂
投资人:钱江蓉
单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梨子村286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巡查,并于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梁平人社监询〔2020〕1号)、《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0〕4号),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不履行行政指令的行为处以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