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地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梁平区曲水镇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灾难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9.9万人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6.6万人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3万人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98万人以上。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村(社区)成立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村社防汛抗旱信息员,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曲水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曲水镇镇长
成员:曲水镇党政办、经发办、民政社事办、平安办、规环办、财政办、应急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服中心、文服中心、社保所、中心卫生院;福禄派出所、水利站、国土所、供电所、电信支局等办所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发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指挥长:负责场镇防汛抢险全盘工作,检查督促曲水镇防汛抗旱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山洪预警汛情的需要,有指挥调度、发布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和全镇总动员等指挥权。
副指挥长:负责山洪灾害危险区、警戒区的监测、洪灾抢险,随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落实指挥长发布的防御抢险等命令,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并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二)曲水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统一指挥曲水镇的防汛抗旱防御工作。(1)研究完善曲水镇的应急抢险措施方案。(2)发布和解除应急抢险命令。(3)紧急调动本镇各单位人员、物资、设备车辆用于防汛抗旱抢险,抢险工作结束后,组织及时归还和补偿。(4)适时发布通告,向上级报告险情及事故情况。(5)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单位报警和求援。(6)组织有关单位负责收集灾情,总结经验教训,布置下一步的工作。(7)根据工程洪水的发展,向危及安全地区发出警报,发出疏散群众及转移贵重财产命令。
(三)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监测组:负责监测辖区各类监测站的雨情、水情,重要水利工程、危险区及洪泛区水位,山体开裂、滑坡点、泥石流沟的位移等信息。
信息组:负责对区级防指、气象、水文、国土等部门汛前各种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掌握本辖区内暴雨洪水预报、本地降雨、山体开裂、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决堤等信息,及时为指挥长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转移组: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及预报通知,组织群众按预定的转移路线转移,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调度组:负责与交通、农业、林业、粮食、民政、水电、电信、物质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调度所有抢险救灾工作所需的救灾车辆、救灾物资、设备等。
保障组:负责了解、收集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上报灾情数据;做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重要基础设施;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应急抢险队:在紧急情况下听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进行有序的抢险救援工作。
预警发布员:在获得险情监测信息或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后,立即按预定信号发布报警信号。
3 预测、预报
3.1 预报单位
对灾害性天气,由区气象局提前及时作出预报,并将预报信息及时通过灾害预警平台和政务信息中心通报(报告)。
3.2 预报传递
镇防办根据气象预报等级程度,在一小时内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3.3 预报处理
征得指挥长同意后,由镇防办向全镇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出防汛抗旱通知,并提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
3.4 汛期时段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是国家规定的汛期。曲水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5 水情预报
汛期,各雨量、水位、水文观测站要加强监测,设立福禄工作站一个雨量站,主要观测曲水镇辖区的降雨情况。及时将辖区内临河场镇的水情信息上报镇防办。
3.6 水情分析处理
镇防指成立防汛专家组,分析防汛形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7 水情、旱情发布
对社会和媒体公布的水情、旱情预报,需经区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区防办统一发布。
4 预警
4.1 洪水预警
洪水预警
Ⅳ级预警(一般洪水—蓝色预警),预报预警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Ⅲ级预警(较大洪水—黄色预警),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重点集镇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Ⅱ级预警(大洪水—橙色预警),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Ⅰ级预警(特大洪水—红色预警),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主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一般(Ⅳ级、蓝色):预报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
较大(Ⅲ级、黄色):预报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重大(Ⅱ级、橙色):预报将出现1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将出现2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4.1.1 汛情传递
对出现大洪水及以上的雨情、水情信息,镇防办要及时全镇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汛情;受洪水威胁的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安排负责人和专职人员24小时防汛值班。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2名以上村组干部专职负责预警信号发布,及时把雨情、水情信息和上级预警命令在最短时间内传递到可能受灾的所有人员。
4.1.2 汛情解除
根据天气情况,且洪水消退至警戒水位以下时,根据区防指命令,发出防汛解除警报,警报信号:长鸣180秒,同时用广播、电视、通讯等渠道发布信息。
4.2 干旱灾害预警
Ⅳ级预警(一般干旱、蓝色):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内无有效降水,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Ⅲ级预警(较大干旱、黄色):已经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Ⅱ级预警(重大干旱、橙色):已经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Ⅰ级预警(特大干旱、红色):已经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Ⅰ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防指发布,必要时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4 预警行动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镇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并通知辖区各村社区、相关办所、镇属事业单位、相关企业。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
Ⅰ级响应:
(1)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主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3)8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4)中型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Ⅱ级响应:
(1)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集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3)4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8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重点小型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Ⅲ级响应:
(1)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重点集镇超过警戒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1~2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4~6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Ⅳ级响应:
(1)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或2个以上一般城镇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1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3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场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5.2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响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行动
(1)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镇防指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灾区开展工作。镇防办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减灾办。
5.3.2 Ⅲ级响应行动
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镇防指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灾区开展工作。镇防办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减灾办。
5.3.3 Ⅱ级响应行动
(1)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减灾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指指挥长赶赴灾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镇防指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同时,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减灾办。
(3)镇民兵抢险救援队伍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区抢险应急救援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5.3.4 Ⅰ级响应行动
(1)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减灾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指指挥长赶赴灾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由上级相关部门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2)镇防指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同时,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政府减灾办。
(3)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疏散人群,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必要时,请求区抢险应急救援队和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终止。
6 撤离安置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受洪水威胁的人员、物资进行排查,制定人员撤离及物资转移路线、生活安置专题预案。建立以镇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居委会(村委会)为基本行动单元的撤离组织。当发生特大洪水时,各撤离现场指挥点由当时所在的最高行政领导负责指挥。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重建
在防汛抗洪抗旱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防汛抗旱期间的遗留问题,抓紧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灾后重建。
7.2 物资归还、核销
对防汛抗洪抗旱期间应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以实物归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规定给以适当补偿。对抗洪抢险占用的土地、砍伐的林木等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组织对挖损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对防汛抗洪抗旱期间使用的应急物资要核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