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爱路护路”乡规民约制度的通知
屏锦府发〔2020〕46号
各村、社区:
为推进我镇“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加强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更好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在全镇推行“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农村公路养护得到长效管理,路面平整无损坏,路肩无高草杂物,水沟无堵塞,交通标志齐全、完好,无占道乱堆乱放乱挖乱建等现象,公路整洁畅通,无白色垃圾。
1.公路路面及路肩完好平整,无交通出行安全隐患。
2.路面整洁,无白色垃圾与泥土。
3.公路水沟、涵洞无堵塞,排水畅通。
4.路基、路面无占道乱堆、乱放、乱挖、乱建和摆摊设点等现象。
5.加强道路养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道路养护的意识。
6.确保交通标志齐全、完好。
二、管理措施
1.提高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栏 、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群众广泛地宣传,进一步加强爱路护路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爱路护路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
2.积极推进爱路护路的落实。各村要引导村民树立爱路护路意识,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推行“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的落实。
3.建立考核机制。我镇将“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制度推行工作纳入2019年度目标中给予考核。
三、“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主要内容
1.爱路护路,人人有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行为有举报责任。
2.爱护公路设施,不得挖掘、损坏路面及附属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3.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设摊点、设置路障、开沟排污等与公路养护无关的作业事项。
4.不得在公路两侧违规修建房屋和其他地面建筑物及开挖埋设各种管道、线路等。
5.严禁砍伐公路行道树。
6.严格禁止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在公路上通行。
附件:1.屏锦镇爱路护路乡规民约
2.屏锦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乡规民约
附件1
梁平区屏锦镇爱路护路乡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镇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乡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乡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播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狗、鸡、鸭、鹅。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庄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镇内、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爱路护路
1.全镇人民应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挖沟引水等违法活动。
4.全镇人民应积极爱路护路,提高护路意识,对损坏公路的不法行为应积极检举制止,确保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四、乡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乡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附件2
屏锦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乡规民约
为推进辖区内“四好农村路”建设,维护农村公路合法权益,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乡规民约。
一、本公约适用屏锦镇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县道公路边沟外缘1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道公路边沟外缘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边沟外缘3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线和非公路标志,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杆线、埋设管线、电缆,应事先征得政府同意,并得到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及村建服务中心在审批建房时应严格遵照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审批。
四、在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用行道树木。
五、各村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推行多元化养护模式,努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六、沿路各村委员会要督促、教育群众,不得挖掘、侵占、蚕食公路;禁止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占路集市贸易。
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赔偿道路损坏修复费用。
八、本《乡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广大群众遵守本《乡规民约》,树立爱路、护路的良好风尚,切实把屏锦镇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好、养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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