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389J/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屏锦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2025年4月屏锦镇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389J/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屏锦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2025年4月屏锦镇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屏锦镇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屏锦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2025年4月第二批):
拟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名单
序号 |
所属村居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保障人数 |
救助类型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1 |
龙河村 |
邓明友 |
1 |
农村低保 |
650 |
2 |
横梁村 |
刘文菊 |
1 |
农村低保 |
458 |
3 |
新合村 |
王家平 |
1 |
低保边缘户 |
0 |
拟不予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名单
序号 |
所属村居 |
申请人(户主) |
不予保障/救助供养原因 |
1 |
新桥社区 |
曾宣翠 |
家庭收入超标 |
2 |
四方村 |
鄢家蓉 |
家庭财产超标 |
家庭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家庭消费支出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3、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举报电话:023-53237675(梁平区民政局)、023-53399999(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