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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389J/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屏锦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屏锦镇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屏锦镇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保障类别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救助

总金额:不含重点救助

(元/月)

家庭住址

1

徐*秀

农村

徐*秀、唐*骏

152

916

和睦村

2

沈*清

农村

沈*清、刘*碧

152

916

柏树村

3

叶*超

城市

叶*超

187

563

楠木村

4

李*星

农村

李*星

366

244

天生村

5

陈*碧

农村

陈*碧

152

458

柏树村

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保障类别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家庭住址

不予保障原因

1

徐*皓

徐*皓、

王*沙、

徐*然、

徐*左、

熊*云

农村

840

0

万年社区

家庭经济收入超标

2

颜*平

颜*平、

陈*蓉、

颜*茜

农村

1318

0

万年社区

家庭经济收入超标

3

李*会

李*会、

章*润

农村

0

0

桂湾村

未在规定时间内

补齐资料

4

王*明

王*明

城市

856

0

新桥社区

家庭经济收入超标

5

蔡阳茂

蔡阳茂、胡应碧

农村

841

0

桂湾村

家庭经济收入超标

6

张建波

张*波

农村

0

0

桂湾村

未在规定时间内

补齐资料

家庭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家庭消费支出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3、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举报电话:53237675(梁平区民政局)

          53399999(屏锦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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