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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389J/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屏锦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屏锦镇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2023年10月)

屏锦镇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2023年10月)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屏锦镇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家庭住址



1

鄢*碧

1

150

510

楠木村


2

谢*春

1

150

550

屏锦社区


3

华*甫

1

150

510

湖洋村


4

曾*藩

2

300

900

和睦社区


5

陈*建

1

150

510

和睦社区


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申请人

(户主)

申请保障

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家庭住址

不予保障原因








家庭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家庭消费支出超标,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3、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举报电话:023-53237675(梁平区民政局)

023-53399999(屏锦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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