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重 庆 市 梁 平 区 林 业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平农委发〔20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场(户)管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本细则中,年存栏能力在20-199头生猪当量的畜禽养殖个体称畜禽养殖专业户;年存栏能力在2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统称畜禽养殖场。
第二章 前期服务
第四条 按“只进一扇门”政务服务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办所(农业服务中心、规建环办、规划自然资源所等)组成乡镇(街道)服务小组,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组成区级服务小组,以实现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户)申请前,乡镇(街道)服务小组应参照《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表》(附件2)格式,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并通过综合区情系统等电子信息平台,结合实地查看,从是否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条件,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林业管理相关规定等方面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区级服务小组。
区级服务小组应在接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建议意见进行论证,形成区级建议意见。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环评登记表填报、“三同时”制度,养殖专业户纳入环境管理范畴。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业主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除外)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业主。
其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以下的除外)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表备案。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按备案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参考清单)》(附件3)所列资料,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汇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汇交成果将相关数据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进行电子报备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备标识码单,完成最终备案。
第四章 建 设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户)在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加强业务技术指导,督促业主及时整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养殖场(户)建成后符合环保、土地、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严格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责任;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注占用前的地类)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政策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对建设内容、补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防疫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防疫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第五章 环保验收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批
第十一条 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畜禽养殖场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8);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在收到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养 殖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隔离场所及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规范性文本的通知》(梁平农委发〔2018〕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信息登记表
2.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表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参考清单)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5.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6.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7.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信息
登记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或个人:
单位地址:
建设地址:
GPS定位: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电 话:
填表时间:
说 明
1.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头商品猪(25公斤以上)、1/2头种猪或母猪、1/5匹马、1/5头肉牛、1/10头奶牛、3只羊、10头仔猪、15只鹅、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30只兔。
2.《登记表》一式五份。
一、建设性质及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存栏 (猪、牛、羊等畜禽种类) 头(只、箱)。
二、建设内容
(一)生产设施
1.圈舍建设 平方米(其中引入隔离圈 平方米,患病隔离圈 平方米),绿化隔离带 平方米(附:养殖场功能区平面布局图)。
2.其他养殖设施说明:
(二)辅助设施
1.管理用房 平方米,仓库用房 平方米;
2.兽医室 平方米,人员消毒室 平方米,车辆消毒池 平方米,围墙 米;
2.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沼气池 立方米,干粪池 立方米(或干粪棚 平方米),污水池 立方米,排污管道 米,配套消纳土地 亩(附土地消纳协议,委托第三方处理的,附与第三方的处理协议)。
3.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式计划采用 法。(焚烧法、化制法、硫酸分解法、深埋法(提供深埋土地详细情况、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4.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 平方米。
5.其他设施说明:
三、土地占用
1.所选场址土地性质主要为 (一般耕地、荒山荒坡等);
2.总占地 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占用土地 平方米(包括畜禽圈舍、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不含配套消纳土地),辅助设施占用土地 平方米(指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四、养殖
1、设计存栏 (猪、牛、羊等养殖种类) 头(只、箱),其中种畜(禽) 头(只),商品畜(禽) 头(只)。设计年出栏 头(只),或年产畜产品 公斤(蛋、奶);
2、产生粪便 吨/年,污水 吨/年;
3、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按固体废物、污水、废气、噪声等分类简述)。
(1)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2)污水处理措施:
(3)废气处理措施:
(4)噪声处理措施:
五、人员配备
设置场长 人,技术人员 人(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人 人,其他人员 人,共计 人。
六、投资
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设施建设投资 万元),种畜禽、饲料、人工、环保设施运行等流动投资 万元(其中环保设施年运行费 万元)。
七、乡镇(街道)服务小组初步建议意见
乡镇(街道)环保办意见: 经核查,该养殖场(户)选址不在禁养区,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建设占地面积及周边土地消纳面积能够满足申请的养殖规模,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能够达到相关要求。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经初步勘测,所选地块符合梁平区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 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经踏勘论证、编制方案、论证审核、落实补划后方可使用),设施农用地备案时,以实际测量套合为准,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经初步调查,该养殖场(户)基本符合梁平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所选地基本符合林业管理相关要求、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上述情况属实,拟同意开展环评等手续办理的下一步工作.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八、区级服务小组建议意见
年 月 日,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对 养殖场(户)进行现场勘察,形成如下建议意见:
区农业农村委意见: 该养殖场(户)基本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基本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所选地块符合梁平区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所选地块占用 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在总用地20%范围以内,经踏勘论证、编制方案、论证审核、落实补划后可使用。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区林业局意见: □ 该养殖场(户)所选地块不涉及使用林地。 □ 该养殖场(户)所选地块涉及使用林地,(符合/不符合)林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无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区生态环境局意见: 所选地块位于畜禽非禁养区,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满足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要求。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
参与征求意见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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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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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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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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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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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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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常年存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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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效果: | |||||
征求项目周边500米(养殖存栏当量200头以下的征求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村民住户同意该项目的建设签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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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已征求项目周边卫生防护范围内所有村民住户意见,均同意建设。同意上报审批。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环保办意见: 经核查,该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 户,同意建设的 户,不同意的 户,同意建设的均为居民本人签字及按手印。 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参考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示意图);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具);
5.项目公告材料(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
6.设施农业用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格式),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用地面积分类统计表);
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或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大型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预存费凭证及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8.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经营者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补充该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
9.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 区(县、自治县) 乡(镇)〔20 〕第 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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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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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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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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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及规模 |
如:规模化××养殖(常年存栏量××头)、工厂化××栽培(××公顷)、规模化粮食生产(××公顷)、标准化××养殖(养殖水面××公顷)…… | ||||||||||||||
土地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 改扩建 | ||||||||||||||
项目用地情况 |
总面积: | ||||||||||||||
其中:设施农业用地面积 公顷;露天种植面积 公顷 。 | |||||||||||||||
拟建设施情况 |
生产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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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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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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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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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是 否 | |||||||||||||||
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水域的) |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签订用地协议,[且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已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土地××公顷]。(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位已同意××××),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2.本表除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外,其余内容由备案申请人填写。
3.“建设内容”是指各类设施建设数量、结构、规模等,辅助设施必须明确看护房、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用地的建设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意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意见;水利部门关于水利管理事项的意见及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签订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续期等情况。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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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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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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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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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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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规模化粮食生产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食用菌生产 □规模化种植生产 □规模化畜禽蚕养殖 □规模化水产养殖 | ||||||||||||||
投资规模 |
万元 |
拟使用土地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改扩建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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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情况 |
项目区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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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设施农用地面积( )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其他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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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种植面积( ) |
规模化种植 公顷;规模化粮食种植 公顷。 | ||||||||||||||
用设施类型及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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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蚕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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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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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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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育苗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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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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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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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等技术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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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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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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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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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料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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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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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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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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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晒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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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烘干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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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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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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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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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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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设施结构与单位造价。
2.改扩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应连同原使用面积一并计算。
3.本建设方案应附农业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设施农业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附件6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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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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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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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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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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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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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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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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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现状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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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拟用地情况 |
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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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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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复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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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预存标准 (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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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费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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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科室经办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 )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辅助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公顷。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辅助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 [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规划自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 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其他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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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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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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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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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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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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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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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类 别 |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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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材 料 清 单 |
1.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 □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3.设施设备清单(特别是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 □ 4.管理制度材料(特别是防疫制度文本等材料) □ 5.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见附表)和总结 □ 6.申办单位管理及防疫人员身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 (选附:当地乡镇(街道)兽医站出具的文字材料□、乡镇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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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现场进行查勘,是否同意申报办证)
意见: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符合□ 不符合□。
是否同意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意□ 不同意□。 理由: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兽医站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属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是否符合养殖区域划分规定,是否同意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 意见:该场所位于我镇(乡、街道)的非规划区□、规划区□; 适养区□、 限养区□、禁养区□。 是否同意乡镇街道兽医站意见:同意□ 不同意□。 是否同意该场所建设(经营): 同意□ 不同意□。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
(是否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意见:该场所是否办理环境保护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 是□、否□; 该场所排污设计(设施等)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是□、否□。 其他:
是否同意该场所建设:同意□ 不同意□。 审核人(签字): 区县环保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现场审查组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 现场审查组成员签字:
现场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
□同意发证。
□不同意发证。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 )动防合字第( )号 |
发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代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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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参考文本)
项目 |
类 别 |
内 容 |
自查结果 |
自查说明 | |
是 |
否 | ||||
选址 |
动物饲养场填写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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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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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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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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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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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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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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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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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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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场填写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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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饲养场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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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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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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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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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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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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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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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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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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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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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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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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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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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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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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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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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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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需额外填写 |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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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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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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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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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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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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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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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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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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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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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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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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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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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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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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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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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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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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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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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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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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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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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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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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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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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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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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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查结果为“否”的,应在“自查说明”中填写具体自查情况,自查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自查说明”一栏。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