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梁乡振发〔2022〕2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梁平支行、梁平银保监组、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

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扩大“富民贷”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梁平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及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风险补偿资金池信贷工作的文件要求,我区通过政银合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开展面向普通农户的贷款业务。为保证业务有效可持续、风险可控,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资金作用,通过精准发放贷款,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助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承贷银行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承贷银行范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三、贷款对象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贷款准入条件,并能做到户借、户用、户还的农户。

(二)贷款用途。仅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授信方式及额度

本贷款为信用贷款,单户授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余额及授信总额均不得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账面余额的20倍。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5年期(含)以内。

六、贷款审批流程

承贷银行根据自有信贷业务要求,独立审批和发放贷款。具体流程为:村级管理团队对申请贷款的农户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收集完所需信息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推荐,审核通过后向承贷银行移交推荐表,承贷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完成后发放贷款,贷款投放成功即纳入风险补偿体系。

七、贷款管理方式

(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与承贷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按照“政府增信、银政共管、精准到户、风险可控”原则进行管理。

(二)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为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承贷银行做好贷前准入和贷后管理的同时,要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要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八、代偿资金池管理

(一)风险分担

承贷银行和财政按4:6比例承担贷款本息风险及损失。

(二)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开立

乡村振兴局在相应的承贷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注入第一批资金各200万元,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代偿范围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代偿程序

贷款逾期后,以承贷银行为主体进行欠款催收,区乡村振兴局和区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配合。超过承贷银行规定追索期,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的,承贷银行作为唯一原告进行起诉。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超过追索期仍未偿还的,启动风险补偿程序。承贷银行按程序报相关单位审定后,依规扣划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银行承担部分代偿到位。

九、风险补偿能力预警

风险补偿金补偿能力达到80%时预警,暂停放款。承贷银行每周向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报送一次贷款余额情况,每月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承贷银行按季、年向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及代偿情况。

十、暂停机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均有权书面要求暂停办理该项业务,如需恢复办理,须经双方重新协商:

(一)不良贷款率超过3%(不含);

(二)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

(三)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

(四)不符合监管规定、双方协议约定或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经双方协商暂停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财政所需资金从当年的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区级配套资金中安排,用于补充(增加)风险补偿金。

(二)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和承贷银行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统一宣传内容和口径,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三)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共同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约定,对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协商妥善解决,确保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影响风险补偿信贷业务合作的相关风险事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按协议约定的范围披露相关信息。

(四)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合作有效期内如需续贷的,续贷仍按本方案继续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