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为何出台?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举措?现解读如下。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7月9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重点优势企业集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2022年3月25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着力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活力、调动企业创新投入积极性,对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农业农村部联合公检法等部门致力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聚焦解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随着种业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我市品种选育步伐不断加快,品种数量不断增多,较好满足了农业生产用种需求。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模仿育种、修饰改良等现象较为普遍,品种低水平、同质化严重,特别是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在监管执法中存在调查取证难、立案查处难、移送判定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种业创新环境,业界对此反映强烈。《实施意见》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分别从强化司法保护、提高品种管理、严格执法、社会监督等四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基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强化业务培训和宣传引导,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问:《实施意见》在强化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针对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震慑弱等问题,《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司法保护,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涉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一是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贯彻实施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等。二是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威慑,对反复侵权、侵权为业等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三是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等。
问:《实施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强化品种管理?
答:严格品种管理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实施意见》从三方面要求提高品种管理的技术和标准支撑。一是严格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主要农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二是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以柑橘等我市重要经济作物为重点,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着力解决“一品多名”问题。三是加大缺陷品种撤销力度。对种性严重退化、有严重缺陷或标准样品不真实等的品种,坚决予以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大品种风险监测力度。
问:《实施意见》在严格行政执法上做出了哪些部署安排?
答: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一是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坚持常态化专项整治,突出重要品种、重点环节和关键时节,加强种子企业和市场检查,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强化制种基地监管,持续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二是从严从重查处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如何发挥社会监督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
答:推进社会监督共治,引导多方积极参与,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规范企业行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机制作用,强化种业行业社会共治。
问:如何保障《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
答: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广,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实施意见》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公检法等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共同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二是压实属地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考核,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列入种业振兴党政同责。三是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全面营造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