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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2-00088 [ 发文字号 ] 梁平农委发〔2022〕5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梁平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2梁平区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梁平区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22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梁平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中国农发行重庆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59号)文件要求,结合梁平区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本年度补贴兑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各镇乡(街道)在对2021年本区域撂荒耕地及农户进行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以村为单位对耕地撂荒农户张榜公布,经公示后2022年取消补贴资格。同时,对2022年撂荒耕地进行登记建档,作为下一年取消补贴资格的依据。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市级下达我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五)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种粮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镇乡(街道)要引导土地出让方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粮食生产者受益。

(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公示张贴情况,镇乡(街道)要进行拍照存档。补贴具体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七)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仍然采用计税耕地面积进行补贴。各镇乡(街道)分配的计税面积,与历年的分配面积不变。

3补贴标准。2022年市财政局下达梁平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金额:75140000元,其中耕补资金70480000元,种粮大户4440000元,工作经费220000元。

本年度可用市级下拨补贴资金:74920000元,上年结余补贴资金:349251.51元,合计本年度可用补贴资金总额:75269251.51元。

2022年种粮大户184户,面积31324.21亩,每亩补贴单价230元,合计兑付补资金:7204568.30元。

2022年可用于我区一般农户的补贴资金:            75269251.51-7204568.30= 68064683.21 元。

2022年全区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451742.386          共计 188510 户,平均每亩补贴单价:150.67 元,决定本年度执行补贴单价为:150.0 /亩。

4.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张贴情况拍照存档备查,公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镇乡、村社公示分级从网络版直补系统中导出数据,进行两次公示张贴。第一次申报无补贴标准时公示分户申报补贴面积,第二次梁平区在网络版上统一公布补贴标准后,各级分别公示补贴金额。镇乡级、村级分别公示辖区内的汇总信息,区级在梁平区政府网站区农业农村委网页上公示分户明细,组级在本组内张贴分户明细。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粮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2.补贴依据。2022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21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3补贴标准。梁平区执行市级文件规定的种粮大户补贴统一标准: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补贴程序。实行区级核准、市级备案制。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在2021年委托第三方对本区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了分户测量核实,并对核实结论负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工作,区财政负责核拨补贴资金。各级补贴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相关的报表。

2022年实际发生的种粮大户,2023年实行补贴,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和梁平区财政局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附件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4)。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报材料,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种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镇乡(街道)、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级、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种粮大户申报时间:本年度内,从申报的种粮种类播种完成之日起,到该作物收获前一个月止。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梁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方案要求,将上年度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制定实施方案,于20226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业农村委粮油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二)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2022年补贴资金务必于6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户和种粮大户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区邮政银行收到区财政局资金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严禁以拨作支,在代发专户形成沉淀。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准化录入表格衔接工作,尽量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落实备案制度。815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将《××××××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4)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按乡镇汇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电子数据,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数据、种粮大户补贴发放明细及区县实施方案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梁平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兑付、绩效评价等相关核查工作。

(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耕地撂荒一年,次年不得享受种粮补贴的政策宣传到户,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的积极性。

(三)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22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为2023年补贴做好准备。填报附件1、附件3,于11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调度督导机制。根据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旬最后1天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附件5)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告,并分别于815日、1015日和1115日前将补贴阶段性执行情况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要做好补贴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分析补贴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11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公文(纸质件和电子公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阶段性执行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迎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我区开展抽查工作,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六)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梁平区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自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日常工作,建档归档,迎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于121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表(附件6),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联系地址: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134号,邮政编码405200;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谭国生,电话:13996623862   53220376,邮箱:1056109694@qq.com

梁平区财政局联系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165号,邮政编码405200;区财政局联系人:陈为国,电话:53367516;邮箱:442754854@qq.com

梁平区2022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控制面积表

单位

总面积

常年综合直补面积

退桑种粮面积

490597.5

485935.0

4662.5

梁山

16992.5

16992.5


双桂

22111.0

22111.0


蟠龙

12567.0

12567.0


星桥

16170.0

16170.0


合兴

14242.3

13933.0

309.3

复平

3510.0

3480.0

30.0

安胜

12341.7

11470.1

885.7

仁贤

22357.6

22357.6


金带

8834.0

8834.0


聚奎

29389.0

29389.0


礼让

19498.0

19498.0


明达

22139.0

21190.9

934.0

龙门

16504.1

15850.6

653.5

新盛

22135.9

22135.9


文化

9393.0

9393.0


屏锦

25608.0

25608.0


回龙

28229.0

28229.0


荫平

13471.0

13471.0


云龙

25053.5

25020.0

33.5

和林

15307.1

14959.4

347.7

铁门

2290.0

2290.0


袁驿

14618.6

14618.6


碧山

13683.4

13683.4


虎城

23575.3

22306.8

1268.5

龙胜

3924.2

3924.2


竹山

1372.0

1372.0


七星

4455.0

4455.0


福禄

17490.0

17490.0


曲水

7483.0

7483.0


石安

15439.0

15439.0


紫照

7706.0

7706.0


柏家

10778.0

10778.0


大观

11929.4

11729.0

200.4

附件:1××××××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

      4.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

      5××××××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兑付进度旬报表

      6.重庆市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7××××××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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