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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008652089L/2025-0002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有效性
标题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表
成文日期 2025-03-04 发布日期 2025-03-04
索引号 11500228008652089L/2025-0002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有效性
标题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表
成文日期 2025-03-04
发布日期 2025-03-04


附件1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存栏量(头)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监督人员签字


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档次

病死猪数量

(头)

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金额

(元)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场送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数量(头)

合计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80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50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30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20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管人员签名”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附件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月)

乡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生猪饲养量(头)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

年出栏

50头以

上规模

场送无

害化处

理厂处

理数量

(头)

小计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数量

(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乡镇

合计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附件3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月)

区县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乡镇

名称

生猪

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补助应补助经费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场送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数量(头)

档次

数量

(头)

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金额(元)

市级以上

财政承担

(元)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1



小计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80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50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30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20





2






































区县

合计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区县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交市级备案,一份区县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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