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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3-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一、汪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3月3日,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梁平区合兴街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汪某在街边摆摊售卖名为“高效灵”和“特效灵”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611,生产日期为2018年、2021年2月28日,厂址为四川农药有限公司,有效期5年,数量共计226包。经查验其农药登记证号,发现该农药与“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信息不符。登记信息为:烯效唑,植物生长调节剂,可湿性粉剂,总含量5%,登记持有人为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故认定当事人售卖的农药为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售卖假农药违法事实属实,共进货520包,售卖对象为梁平区各镇上赶场的农户。已售出294包,违法所得共计850元。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罚没5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2年8月3日,当事人黎某在梁平区普里河干流使用网具非法捕捞,被梁平区公安局合兴派出所抓获,后将该案线索通报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8月3日,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黎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清点,当事人共捕获渔获物2尾。经鉴定,黎某作案时间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内;作案地点系禁捕水域;作案工具系三层胶丝刺网,长16米,高0.8米,内网目为3.8厘米,外网目为20厘米,系农业农村部公告的禁用渔具;渔获物为2尾华鳈,重70克,非国家及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某心畜牧有限公司跨省通过道路运输仔猪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2022年9月5日,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心畜牧有限公司跨省调运仔猪有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未经重庆市指定道口签章。经调查,当事人跨省运输仔猪未经指定通道进入重庆市的违法事实属实,于2022年9月1日、2日从贵州省铜仁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调运2车仔猪共计200头进入重庆市梁平区其生猪养殖场,未到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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