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农业农村委名义执法,统一行使区级农业农村系统内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承担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执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标准规范。
2.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和农业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3.承担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兽药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4.承担渔业、渔船(不含渔船检验)、渔港、水生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5.承担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经营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6.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执法职能。
7.承担农村宅基地方面的执法职能。
8.指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有关农业执法方面工作。
9.承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解工作。
10.承担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11.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设5个机构科室、大队,分别是综合科、农业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
1.综合科。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支队文秘、档案、保密、会务、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支队有关宣传教育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2.农业执法一大队。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业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3.农业执法二大队。承担畜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畜禽屠宰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4.农业执法三大队。承担渔业、渔船(不含渔船检验)、渔港、水生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5.农业执法四大队。承担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经营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6. 农业执法五大队。承担农村宅基地方面的执法职能。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654.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4.1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106.36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拨款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654.1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4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23.17万元,农林水支出531.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8.12万元。支出较2023年增加106.36万元,主要是项目资金增加。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54.1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4.15万元,比2023年增加10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4.47万元,比2023年减少60.32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调出等原因人员减少,工资福利、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支出相应减少;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39.68万元,比2023年增加166.6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运行等项目经费预算。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9.69万元,比2023年减少0.2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4.47万元,比2023年减少0.2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2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保持日常执法运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5.58万元,比上年减少9.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39.6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3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刘国宏 联系方式:023-53255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