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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4-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表 20240315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人

自然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刘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渝梁(渔业)罚〔2024〕 4号

刘**

/

/

身份证

500228********3116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可视化锚鱼器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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