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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16 [ 发文字号 ] 梁平民政发〔2018〕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18-01-16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残联: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 重庆市梁平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渝民发〔2018〕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了《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2日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申请审定管理工作,规范申请审定流程、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申请材料。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1.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书面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二、乡镇(街道)初审

(一)受理审查。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公示。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在申请审定表上注明公示结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3日。

(三)研究确认。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应根据审查、公示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上报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三、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区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关审核。

(一)材料审核。区县残联应当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研究确认。区县残联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由分管理事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县残联公章。

(三)转报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转报区县民政局进行审定。转报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区县民政局审定

区县民政局收到区县残联转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区县残联转报的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街道)或区县残联补齐后重新报送。审定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

(二)信息比对。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

(三)研究决定。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情况,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由分管副局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公章,下发“两项补贴”审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复核期限;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区县残联和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一)“两项补贴”停发条件时间。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二)零星退出。乡镇(街道)应掌握“两项补贴”对象的动态情况,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区县残联、民政局,参照申请享受的程序及时办理补贴停发手续,由区县民政局下达补贴停发告知书,由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三)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12月对补贴对象各进行一次复核。

1.信息比对。由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按“两项补贴”停发条件核查“两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并形成核查认定报告。

2.研究审定。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核查认定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由区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区县民政局“两项补贴”分管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区县残联相关人员、相关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审定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3.张榜公示。区县民政局应将停发“两项补贴”的审定结果告知区县残联,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张榜公示7日(包括“两项补贴”对象基本情况、享受“两项补贴”类别、停发补贴资金的理由等)。

4.下达告知书。由区县民政局下达补贴停发告知书,由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四)监督检查。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加强对“两项补贴”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

1. 长期公示。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享受“两项补贴”情况(包括补贴对象基本信息、享受“两项补贴”类别情况、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两项补贴”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两项补贴”待遇无关的信息。

2.举报核查。区县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并公开“两项补贴”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两项补贴”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3.不定期检查。区县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应不定期对“两项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档案管理

区县民政局要加强“两项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定材料、公示情况(含公示影像资料)、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经办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七、办理时限

“两项补贴”初审审核审定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公示期限),具体为乡镇(街道)初审7个工作日,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3个工作日,区县民政局审定10个工作日。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审定决定。


附件:1. 重庆市“两项补贴”申请审定流程图

      2.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

      3. 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

       4. 重庆市“两项补贴”申请补正告知书

       5. 委托书

       6. 审查公示

       7. 重庆市“两项补贴”审定结果(复核结果)

       8. 重庆市“两项补贴”审定结果通知书

       9. 不予享受“两项补贴”告知书

       10. 停发公示

       11. 重庆市“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停发审定表

       12. 重庆市“两项补贴”零星退出停发审定表

       13. 重庆市“两项补贴”停发通知书

       14.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

       15. 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16.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17. 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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