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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

500611003000

事项状态

在用

实施编码

1150022800865228174500611003000

办理项编码

行使层级

区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梁平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2280086522817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咨询方式

电话:023-5323744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23-53222159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排序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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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9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26号)

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9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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