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大)队,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稳定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养老机构〔本市行政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夯实管理基础,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职责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市民政局履行全市养老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联合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内保制度建设,整治养老机构周边治安环境,开展养老机构周边巡逻巡查,核查新入院人员信息,摸排可能危及养老机构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打击非法入侵养老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拟定促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区县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全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组织和指导养老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做好养老机构涉企登记信息推送工作,针对民政部门抄告的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相关证照;加强全市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金融监管局依法打击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行为,指导民政部门开展防范打击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相关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排查工作,积极保护老年人合法金融消费权益。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养老机构自主管理水平,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区县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履行辖区养老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加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宣传、培训和督查,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其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联合监管。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机构内保制度建设,整治养老机构周边治安环境,开展养老机构周边巡逻巡查,合理部署养老机构周边视频监控设备,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将其视频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核查新入院人员信息,摸排可能危及养老机构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打击非法入侵养老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养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共卫生、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加强养老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区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及时推送本区县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针对民政部门抄告的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相关证照。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监督抽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设施专项治理,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区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法打击辖区内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行为,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开展防范打击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相关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排查工作,积极保护老年人合法金融消费权益。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将依法申报并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导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养老机构的职能职责。养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事故处理与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考核与奖惩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齐设施设备,落实设施设备、食品、消防、医疗护理、人身、财产、信息安全要求,坚持24小时巡查值班、照护、记录制度。加强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有针对性地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及时化解入住对象之间以及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各类矛盾,基本杜绝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心理问题引发极端案(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民政主管部门上报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健全监管制度
(一)成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成立重庆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筹领导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拟定综合监管计划、定期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区县交叉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区县民政局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级做法,成立本区域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辖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二)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督查体系。市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照《养老服务检查大指南》,尤其是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指标(见附件2),抽查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督导检查。
区县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照《养老服务检查大指南》中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指标,每月实地督查不少于辖区养老机构总数的10%,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联合区县相关部门全年检查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养老机构要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坚持每日巡查值班,形成安全日报记录,每月汇总按隶属关系报民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入院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畅通民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防止在逃人员等重点对象入院,把好入口关。
区县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将新入院老人和工作人员信息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辖区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核查,从源头上降低养老机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件概率。
养老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强化入住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背景等方面的评估。
(四)畅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监督渠道。市、区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区县民政部门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设立意见箱,公布本机构投诉电话、联系人。
(五)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通报制度。市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季度通报制度,将通报情况作为民政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区县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月通报制度,每季度形成养老机构检查报告报市民政局。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问题,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收情况通报后,应加大力度督促养老机构及时整改。
(六)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市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检查情况,动态调整。
区县根据黑名单实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制度,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养老机构无能力整改的,辖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相关养老机构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证件执照等有力措施。
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降低或取消等级,未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不予评定。
养老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消防、食品、安保设施设备或设立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的,在运营补贴补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重点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营。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纠治,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采取确保安全的过渡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突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树立安全管理责任必须承担、措施必须落实的工作导向,督促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规章制度,将安全管理贯穿于养老机构经营活动中,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三)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大养老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重庆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重庆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重庆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步新 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徐松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石 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丛 钢 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蒋志强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何建平 市应急局副局长
邓东华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金勇杰 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刘梅梅 市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组 员:潘鸿滨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
刘 毅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支队支队长
夏 添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江 鸿 市住房城乡建委消防设计审查处处长
吴长文 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处长
邹 瑜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
吴德中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处长
谭高明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稳定处处长
查红海 市消防救援总队防火部重点保卫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代 惠 市福利指导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附件2
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检查表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养老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负责人: 检查时间: 检查人及单位:
注: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区县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