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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0-00100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18〕1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7719常务会有关“临时救助”相关精神,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标准

区民政局要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对我区原有救助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同意后执行。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时,区民政局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综合考虑扣除救助对象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超过临时救助标准的报区政府审批。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小额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小额临时救助限额由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报区政府审定。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局、区教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区民政局要完善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严格审核审批。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二)加强审批系统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教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落实2017719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稳步扩充资金总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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